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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监察部召开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研讨会

http://www.law-lib.com  2004-11-17 10:11:18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央纪委监察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研讨会研讨文章摘录

编者按: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胡锦涛同志关于抓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多次重要讲话精神,今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全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了理论研讨活动,形成了一批理论研讨成果。10月30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理论研讨会。现将会上交流的部分理论研讨文章摘要刊发,以飨读者。

构建体系应坚持的原则和把握的重点

□浙江省纪委监察厅

构建惩防体系必须以“七个坚持”为原则,即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执纪为民的基本理念,坚持惩治与预防的辩证统一,坚持注重自律与强化他律的有机结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并进,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坚持既贯彻中央精神、又体现地方特色,努力将构建工作推向深入。

教育崇廉,重在修德律己,筑牢“不愿腐败”的思想防线。首先要抓住教育这个基础环节,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坚持施教于先,不断加强其自身的党性修养和道德修养,要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尊廉崇廉的社会氛围。要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教育手段,运用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剖析典型案件进行警示教育;积极运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开展反腐倡廉网络教育,占领宣传教育新阵地。同时,要整合资源,发挥优势,着力构建“大宣教”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制度保廉,重在规范有序,建设“不能腐败”的制度体系。要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体系。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健全廉洁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公开透明的财政管理制度、规范有序的投资管理制度和竞争择优的人事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固有的公平性、竞争性和法制性对防止腐败的积极作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

监督促廉,重在制约惩治,形成“不敢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要坚持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为重点对象,紧紧围绕决策和执行等重要环节,针对重点领域和关键部位,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全面推行各项党内监督制度,促使监督到位;积极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诫勉谈话;认真开展巡视工作,深入推进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民主监督相结合,整合投诉纠处资源,进一步完善效能监察投诉网络体系。要综合运用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多种监督形式,对权力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建立健全惩治机制,坚持依法、依纪惩治腐败,做到有贪必反、有腐必惩、有乱必治。保持和加大惩治腐败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集中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建立健全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机制和跨区域协作机制,形成突破案件的整体合力;探索建立廉政激励机制和健全测评预警机制,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各项监督管理措施的效果。

对建立健全惩防腐败体系的四点看法

□北京市纪委监察厅

一、要增强教育的针对性。首先,选好教育的重点对象。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以及有业务处置权的相关人员,是教育的重点对象。要针对教育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特点,分层次、有重点地确定教育内容。其次,加强教育制度建设。再次,要不断改进教育的方式方法,突出示范教育和典型教育,注意运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最后,要积极培育廉政文化,加大对反腐倡廉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快廉政文化进社区、进校园、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的步伐,营造全社会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二、要增强制度的科学性。一是抓紧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权力的科学配置。二是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三是紧密结合地区改革发展的实际,抓住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规章制度、纪律规范和政策措施。

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要抓紧对现有法规制度进行梳理,已经过时的要停止执行,有明显缺陷的要抓紧修订完善。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尽快制定实施细则。还要把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置于国家法制建设中统筹安排,尽可能将那些成熟的、稳定的制度通过人大立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要制定违反制度的处理和追究措施,加强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努力使法规制度落到实处。

三、要增强监督的有效性。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抓紧制定十项监督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程序性规定。要针对党内权力运行中的一些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加强监督制度建设。要注意结合《党员民主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监督。要继续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校务公开和司法警务公开。要加快改革和完善信访举报制度,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受理、及时核查。要加强行政投诉中心建设,着力解决一些部门推诿扯皮,不作为或乱作为,影响群众生活和企业经营的突出问题。

此外,要把人大、政协、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和新闻机关等监督力量整合起来,通过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沟通监督信息,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整体实力和水平。

四、要增强惩处的严肃性。一要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遵守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财务管理、干部选拔等制度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二要严肃执纪。对有章不循、违反纪律的,不论轻重,及时查处并予以通报。三要针对已暴露出来的问题,完善已有制度,逐步建立新的制度。四要保持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加大案件直查力度,深入到重要经济领域,充分利用效能监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治理、巡视检查等各种有效手段,深挖案件线索,不断揭露和查处腐败问题,突破大案要案。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监察局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关键。建立健全权力配置、权力运用和权力监控机制,是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的重要保证。

科学配置权力,打好监督基础。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首先要合理划分与配置权力,使权力结构本身形成严密的制约和监督。要着力做到“三个体现”:一是体现民主的要求。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和国家都要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制度和机制。二是体现法制的要求。权力的设定、权力的获得和对权力的监督要实现法定化。三是体现科学的要求。要把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置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进程中来把握,要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对权力运行实施监督制约,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证党更好地为人民执政。

规范运用权力,突出监督重点。运用权力机制是从动态方面规范权力的行使,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协调、控制等环节和权力行使的程序,以及对组织系统中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支配。规范运用权力,要确保权力在民主与法制的轨道上运行。要着力做到“三个突出”:一是突出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对权力最关键、最直接的监督。二是突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三是突出对易于滋生腐败的事权、财权、人事权的监督。监督和规范事权,很重要的是加强和改进对政府投资管理行为的监督。监督和规范财权,要大力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监督和规范人事权,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

严密监控权力,形成监督合力。要着力做到“三个协调配合”:一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协调配合。要发挥党内监督的基础和核心作用,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在各自不同的领域协调配合,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社会化的监督机制,发挥监督合力。二是执纪执法机关之间协调配合。要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审计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三是严厉惩治与有效防范协调配合。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治腐败的同时,全面履行好专门监督机关的职责。

抓紧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思考

□河北省纪委监察厅

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对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紧迫性的认识。采取理论中心组学习、举办专题培训班、理论研讨会以及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等多种形式,提高对构建这一体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纪检监察领导干部要先学一步、学深一步,以学习的成果促进认识的深化,以认识的提高促进惩防腐败体系的尽快构建。

完善协调机制,体现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整体性。积极协调组织、宣传、文化、司法、党校等部门,充分利用广播影视、网络、报刊、教育基地等阵地,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全党、全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和部位,加强防范腐败的体制机制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监督机关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进一步健全纪检监察机关与其他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机制,及时发现案件线索,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的职能作用。

创新方式方法,坚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科学性。一是注重研究和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注重依靠制度力量,推动部门履行规定职责。二是注重从制约机制上解决权力健康运行问题。建立“三个机制”:即科学的权力配置机制、规范的权力运用机制和严密的权力监控机制。建立廉政测评预警制度,定期对权力行使情况进行测评,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三是注重运用多种手段惩治和预防腐败。加大纪律法律追究力度,加大组织调整力度,加大道德谴责力度,尤其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与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要求的适应性。首先是思想观念要适应。一是强化全局观念。要把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置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去考虑谋划和狠抓落实。二是强化创新观念。坚持与时俱进,在体制机制制度和工作方式方法上大胆创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三是强化系统观念,构建惩防腐败体系既包括治标的措施,又涵盖治本的内容,必须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四是强化责任观念,要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抓好惩防腐败体系的构建工作。其次是自身能力要适应。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和培训,严格纪检监察干部录用和调入制度;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保证廉洁从政、依法执纪,正确履行职责,以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惩防腐败体系的构建。

把握构建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重点

□大连市纪委监察局

建立防范机制,规范权力运行,预防腐败发生。一是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用人失察追究制度,确保用好的作风选人,选作风好的人。二是要建立健全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正确执行决策的制度和执行失范的责任追究制度。四是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解决好监督不到位和制度不落实的问题。要结合实际,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强化党内监督。要坚持和完善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坚持和强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坚持和扩大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方便群众监督。五是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配套制度,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投资体制、金融体制、司法体制以及行政审批制度、财政管理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改革。

建立自律机制,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抵制腐败。一是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和从政道德准则。二是要建立健全强化领导干部自我约束的制度。三是要建立健全有助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奖惩制度。

建立惩治机制,严格执法执纪,遏制腐败蔓延。一是要建立健全及时发现腐败行为的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腐败问题。二是要建立健全案件查办工作制度。应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与司法、行政执法、审计等有反腐职能部门协作查案的工作制度,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三是通过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反贪污贿赂法》等严厉惩处腐败的法律法规,形成对腐败分子的高压态势。

建立保障机制,激励廉洁从政,推进反腐倡廉。一是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领导保障制度。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二是要建立健全反腐倡廉考核评价保障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督促反腐倡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三是要建立健全党员民主权利和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障制度,为他们积极参加反腐倡廉工作创造必要条件。四是要建立健全能够使纪律检查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制度,解决同体监督不能到位的问题。在全面推行纪委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制度的同时,还应考虑在党章允许的范围内,探索建立纪律检查机关对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和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直接领导的制度,以保证各级纪律检查机关更有效地履行职能。五是要建立健全公务人员物质利益保障制度。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和统一规范的福利制度、津贴制度。推进职务消费货币化改革。

建立有效防范和遏制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

□吉林省纪委监察厅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核心是建立有效防范和遏制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从体制、机制、制度上制约和监督权力,是源头治腐的根本性措施。建立有效防范和遏制腐败的权力运行机制,必须统筹强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一是适应市场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的构成体系。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控制越权行为。党和国家机关应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分离的原则,合理构建权力框架。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要害是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重点是分解和制约“一把手”的权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制度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投资体制改革,摒弃全能政府、无限政府模式,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从权力的源头上,切断行政权的无处不在,限制行政权的无所不管,转化行政权的无所不能。

二是适应政务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的公开体系。公开是防止权力暗箱操作的一剂良药。要进一步推行和深化政务、厂务、村务公开制度,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财产申报制度,以公开制约权力滥用。

三是适应法制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的保障体系。抓紧廉政立法,尽快研究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廉政法》、《举报法》、《监督法》、《公务员法》、《行政收费法》、《行政程序法》、《政务信息公开法》等法律法规,把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约束纳入国家法律体系。

四是适应民主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的监督体系。健全完善党内监督责任落实机制,保证《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全方位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创新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制度,建立专职性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公开承诺、民主评议、廉政测评、重大事项社会听证、社情民意反映、信访举报监督等制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批评权和监督权。抓紧新闻立法,确立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保证新闻媒介公正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五是适应形象建设要求,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的责任体系。逐步建立健全党政主要领导和班子成员引咎辞职的政治责任制度;国家公务员疏于职守的行政责任制度;党政机关越权干政、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制度;领导干部失察失管追究责任制度,保证权责一致,保证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公务员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综合运用各种形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苏州市纪委监察局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战略性方针,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达到“目标一致,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效果。

当前监督制约的现状不尽如人意:首先是整体氛围不浓。其次是对象存在盲区。再次是内容覆盖不全面。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二是监督渠道不通畅;三是监督手段不得力;四是监督体制不够完善。

加强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必须把多层次的监督系统协调起来,发挥出整体效能。

一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要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作为监督的主导协调机关,使其承担全面掌握监督情况、准确及时处理监督问题等职责。充分发挥执纪查案的重要作用,增强党内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二要整合各种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要把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起来,使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相结合,按照“目标一致,优势互补、形成合力”的要求,对权力进行全方位监督。加强党内外的联合监督,要明确各监督主体的职能界限,减少扯皮;建立各监督主体的沟通制度,取长补短;加强监督机构之间的交叉监督,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和氛围。

三要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形成权力正确行使的有效机制。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依法落实人大的监督职能,保证权力依法公正行使;加强政协的民主监督,拓宽政协委员反映情况的渠道,促进党和国家机关改进工作;加强法律监督,充分体现法律监督的约束力、威慑力和强制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加强行政监督,不断强化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等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加强群众监督,切实保障群众的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置疑申诉权,实现行使权力与维护群众利益相统一;加强新闻舆论监督,关心、支持和指导新闻单位正确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促进权力的规范行使。

创新方式 方法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有效性

□青岛市纪委监察局

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教育如何创新方式方法,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是我们改进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必须深入研究和探索解决的重要课题。

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要坚持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的方针。要大力宣传我们党反腐倡廉的坚定决心、方针政策和重大成果,大力宣传勤廉兼优的先进典型,弘扬正气,鞭挞腐恶,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社会氛围。

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要坚持把握特殊性、富于创造性、体现时代性的原则。把握特殊性是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研究领导干部犯错误的原因,具体研究教育对象的特点,因人施教,因地制宜。富于创造性,是要拿出新办法,使用新手段,运用新载体,开拓新领域,解决新问题,使受教育者耳目一新,增强教育的效果。体现时代性,就要求开展教育必须体现时代精神,把握时代特征,富于时代特色。围绕效果找方法,在灵活多样上做文章。

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要树立教育者为受教育者服务的思想。要做到“四个针对”:(1)针对知之不多的实际,实施超前性服务。(2)针对知之不深的实际,实施辅导性服务。(3)针对知行不一的实际,实施跟踪式服务。(4)针对明知故犯的实际,实施监督性服务。

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要把握好三个“结合”:一是教育和查案相结合。查处一案,教育一片。二是教育和建章立制相结合。在教育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堵住漏洞。三是教育与考核检查相结合。严格考核,严肃追究,使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创新反腐倡廉教育的方式方法,要创新工作机制。一是进一步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大宣教”格局。二是建立党风廉政教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三是改进教育内容和方式方法,力求教育内容“实”、教育形式“活”、教育对象“细”、教育载体“新”。四是探索反腐倡廉全民教育之路。要逐步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社会教育和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廉洁可敬、腐败可耻”的社会意识,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辐射力和渗透力。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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