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0月22日,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条例》是交通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一部地方性交通安全法规。由于条例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昨天,江苏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江苏省公安厅副厅长陈逸中就《条例》的相关问题一一细释。
特别注意行人安全
《条例》第25条规定:改建或者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挤占人行道供机动车、非机动车通行,不得挤占非机动车道供机动车通行。
停车问题考虑周详
《条例》第30条规定:城区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建设应当纳入城市规划,并与城市建设和改造同步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居住区、旅游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建设停车场(库)或者配置专门的场地,供本单位及其职工的车辆和外来办事车辆停放,不得在单位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车辆。第30条规定,机动车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施划临时停车泊位,并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其他任何个人或者组织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责任认定更加细化
应急救援:《条例》第46条规定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医疗急救等单位实施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责任和义务,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酒精检测:《条例》第51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接受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细化赔偿:《条例》第52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根据非机动车、行人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的不同情况,分别减轻机动车一方80-90%、60-70%、30-40%、20-30%的赔偿责任。
防范肇事逃逸新规
《条例》在第14条、第48条等规定了机动车修配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防范交通肇事逃逸的责任和义务,“承修外观损坏车辆的,应当登记送修人身份证明及车辆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码,记录外观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六个月。”“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随车人、单位负责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知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1000至2000元罚款。
严处四大违法行为
《条例》规定了对机动车闯红灯、争道插队、违规掉头、倒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并设置警告标志等38类较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条例》规定,无证驾驶、超速、超载、酒后驾驶这“四大杀手”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包括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而驾驶营运汽车、非营运汽车、其他机动车的,分别处以2000元、1000元、200元罚款,依法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对公路客运车辆超载20%以下、20-50%、50%以上的,分别处以200元、1000元、2000元罚款。对货车超载30%以下、30-50%、50-100%、100%以上或者货车载客的,分别处以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罚款。对驾驶机动车超速10-20%、20-50%、50-70%、70%以上的分别处50元、200元、1000元、2000元罚款。对超速50%以上的可以并处吊销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3个月驾驶证,并处5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6个月驾驶证,其中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并处2000元罚款,醉酒后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并处1000元罚款。
《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