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8日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在继续坚持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推广民事诉讼文书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邮寄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介绍说,送达是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
黄松有说,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影响了法院对案件及时审结,打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基于此,28日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这种形式的送达与法院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改变了传统的直接送达后,怎么才能确认送达完成呢?司法解释规定规定了6种确认送达的情形: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为了体现可操作性,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签收的具体情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在收到邮件后的3日内将该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以书面方式说明退回的理由。
司法解释强调,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但是,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这一规定。
并不是所有的诉讼文书都能够采取这种便利的方式,司法解释规定了3种情形不能邮寄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据黄松有介绍,由于“法院专递”以现有的特快专递为基础,当事人和法院可以通过11185电话号码及时查询和掌握诉讼文书的送达状态。(完)(记者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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