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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金融诈骗呈现新特点 多与职务犯罪交织

http://www.law-lib.com  2004-9-14 16:25:14


最高法:金融诈骗呈现新特点 多与职务犯罪交织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孟娜)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王利明等金融诈骗和受贿罪犯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指出,金融诈骗案件除内外勾结现象比较突出以外,还呈现其他特点。他说,大量的案件表明,金融诈骗犯罪往往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共同犯罪或者贪污、挪用、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交织在一起,案中有案,案外有案。他说,首先是犯罪金额越来越大,动辄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造成的损失惊人,潜藏巨大的金融风险,而且涉及面广,受骗人多,善后处理难,容易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是犯罪手段专业化、职业化,狡诈隐蔽,利用高科技手段来实施犯罪的案件不断出现。另外,单位犯罪比较多。以各种名目的单位形式出现,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也更大。跨国(境)、跨区域犯罪增加。特别是信用证诈骗案件,往往是境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一旦得手,便把巨额资金转往境外,或者携款潜逃。

  他说,金融犯罪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核心部位和动脉系统,严重破坏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信用制度,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各级法院将把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作为当前和今后很长时期内刑事审判的工作重点,继续坚决贯彻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经济犯罪分子的方针,严格按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严厉惩处各种金融诈骗和其他金融犯罪分子,包括参与金融诈骗犯罪和腐败渎职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据统计,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处犯罪分子27915人;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判处犯罪分子7586人。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判处是相当严厉的,在近年来判处的7586名金融诈骗罪犯中,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4244人,占56%。

 
最高法院核准王利明等金融诈骗和受贿罪犯死刑

 
  新华网北京9月14日电 (记者孟娜)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今天上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王利明、苗平和王翔3名票据诈骗罪犯以及利用银行职务便利收受巨额贿赂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受贿罪犯梁世汉执行死刑。

  被告人王利明原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会计科科长。自1999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利明与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苗平、宋中俊以及王翔、王郑光(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以高息诱骗河南省交通厅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等五个单位将资金存入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建设路支行,伪造并使用伪造的转帐支票、汇票从该行共骗取上列储户存款人民币2843.2万元。案发后,致使国有银行资金人民币2000余万元无法追回。

  被告人王翔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城东路支行职员。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被告人王翔与同案被告人薛喜斌、史洪涛、吴贵前以及另案处理的王利明、苗平、宋中俊和在逃的徐平、吴国良等相互勾结,采用电脑扫描储户印鉴的方法,伪造并使用伪造的银行票据,将储户存入银行的4000余万元资金转出后非法占有使用,造成国有银行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

  被告人梁世汉原任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国际结算科进出口组组长。被告人梁世汉利用职务便利,盗用本行国际结算科副科长的授权,为珠海经济特区亚德贸易有限公司和珠海市润辉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强(在逃)开具了31张信用证,开证金额为美元3445.5097万元,德国马克1282.6011万元。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梁世汉数次收受周强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79.1218万元。周强贴现其中的8张信用证造成开证银行损失本息合计1033万余美元。

  据了解,2000年至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结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0352件,判处犯罪分子27915人;审结金融诈骗犯罪案件7264件,判处犯罪分子7586人。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对金融诈骗犯罪分子的判处是相当严厉的,在判处的7586名金融诈骗罪犯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的4244人,占56%。但金融诈骗犯罪发案仍然居高不下。2000年全国法院审结金融诈骗案1723件,2001年审结1722件,2002年审结1675件,2003年审结1588件,今年上半年审结556件。针对这一态势,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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