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份名为“桂高法[2003]180号”的文件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这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下发的内部文件规定: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纠纷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近日,本报记者对此展开了调查——
本报南宁8月23日电 “对一些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法院暂不受理,通过多种渠道做好调解工作,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这是由中国国情决定的。”今天,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处处长黄星航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广西法院对“13类案件”并非拒绝受理,而是谨慎受理。
近来,广西高院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暂不受理几类案件的通知》引发了各方面争议,黄星航认为这是对该“通知”的误解所造成的。
黄星航强调,“通知”的每一条都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的,作为广西高院对基层法院的业务指导,该“通知”不具有文件性质。
他认为,近来一些基层法院受理了一些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本应由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这些案件受理后,有的因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有的审结后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的形象。
例如,去年8月,上林县法院根据县政府意见,受理了该县象山水泥厂职工诉该厂返还集资款纠纷案。经调解,双方达成由厂方返还集资款的协议后,因厂方无法履行还款义务,该厂60多名职工于今年5月19日、20日连续两天到上林县法院上访、吵闹,有的攻击、谩骂法院工作人员,严重影响了法院正常工作和当地社会治安秩序。
“对于‘通知’所提出的13类案件,法院并非拒绝受理,相反,法院从未停止过对该类案件的受理。”黄星航说。
拿广西凤山县法院为例,据不完全统计,1994年至2003年,该院受理了“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行政确权案件32件,占该院受理行政案件总数的48%。除审结的案件之外,尚在审理和诉讼期间及积压在有关部门的或在萌芽状态的纠纷还有很多。
据凤山县法院在一份调查报告中分析:该类案件涉及面广,矛盾易于激化,且处理难度大,情况复杂,缠诉多,耗资大,案件执行难度大。
一位资深法律界人士无奈地说,在广西的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案件无法律可循,有的存在法律缺陷。
他举例,“13类”案件的第2类“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按理说“买卖”是合法的,但“传销”又是非法的,这类案件法院该怎么判呢?
“另外,如出嫁女的土地纠纷、库区移民补偿问题、争坟地风水引发的纠纷等等,即便受理判决,也很难执行,因为里面的实质问题法院是无法解决的。”
“对这类容易激化矛盾的案件,法院判了也很难解决问题,结果只会激化当事人的矛盾。”他认为。
黄星航说:“广西作为少数民族聚集的地区,诉讼人的文化素质不高,一些基层法院对这类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案件处理结果不尽相同,也不太好把握。为此,广西高院才将这类案件归类起来,在一定时期内暂不受理,但要求法院先建议当地政府做好诉前的调解工作。”
“法官在做‘裁判员’之前,先多渠道地做好调解工作,待诉讼人的情绪平稳再受理,能够得到最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这也是广西在审判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方法。”
对于“暂不受理13类案件”的争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理讲,法官应该纯粹按法律条文办事,但事实上,在现行体制下,法官在坚守法律原则的情形下,同时承担了一些本不该由法官承担的任务。”
“这当然也包括协调社会矛盾的责任,特别在一些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存在缺陷的案件中,探索一种新的解决渠道,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做法。”这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要彻底改变这种局面,有待法律的进一步健全完善。”
13类暂不受理的案件
一、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三、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体制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四、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
五、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调整、划转过程中引发的纠纷案件;政府参与或者依据政府的指令而发生的政策性“债转股”纠纷案件;因企业改制过程中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因企业改制而引起的职工安置纠纷案件。
六、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纠纷案件,但是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个人,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生的纠纷案除外。
七、政府部门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当事人以民事侵权提起诉讼的案件。
八、地方政府根据农业产业化政策及规模经济的发展要求,大规模解除农业承包合同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九、在合作化时期入社而参加车缝社、铁器社、理发店、马车队等小集体经济组织的职工要求分割该集体经济组织积累的财产而发生的纠纷案件。
十、以“两会一部”(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基金会、供销社社员股金服务部)为债务人的纠纷案件以及“两会一部”与农户间的纠纷案件。
十一、当事人申请破产,但提交的申请企业破产材料不齐备,职工安置不落实的案件。
十二、因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但是因虚假陈述已经有关机关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的,受害人提起侵权赔偿的案件除外。
十三、葬坟纠纷案件,包括因争坟地、争风水等引发的各种纠纷案件。
法学家三人谈
不予受理只能由法律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湛中乐
只有法律可以规定法院对什么案件不予受理,实际上,这个文件没有法律效力,正因为它与法律相抵触,所以也只能是内部通知。
这13类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上诉方都是群体,而且大多为弱势群体,但不管有多少人,不管难度有多大,法院都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不能因为棘手就逃避。法院作为化解纠纷矛盾的社会助推器,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在受理、审判的每一环节都体现出公正,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剥夺公民的诉讼权。
广西高院的这种做法最终会导致信访风气的增长,将老百姓的事务都推到党政机关。原本老百姓就有这样的思维惯势,出了什么事都习惯找政府、找领导指示,而不去诉诸法律,从而走入误区,这是官本位思想的体现。要建设法治社会,就应当把各种社会矛盾的解决完全纳入法律轨道。
另外,我国法制还不健全,这也是此“内部文件”出台的一个原由。现在,很多事情法律解决不了,但这也不能成为法院逃避的理由。在相应法规缺失的背景下,法院可以根据法律的公平精神来创造判例,确定一些基本的原则。如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确立的比例原则,还有好几起大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最终确立了保护学生的正当程序原则。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院在这个过程中应当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发挥能动性,推动我国的法治进程。广西高院应当废除这个“内部通知”,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也应有所作为,有权要求广西高院改变这个不合理的规定。
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不应受到干扰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贺卫方
广西高院的这种做法在我国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无论是省级法院、最高法院,甚至一些地方的党委机构都下达过类似的规定,比如原先对待计划生育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法院受理什么案件,只应根据三大诉讼法、还有相关明确的法律条文,惟一的考量是法律规定,它至高无上,而不是依据一个内部文件。
作为执行法律主体的法院更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但事实有时并不如此,就像前几年的在校大学生起诉母校案件,法庭明明已经判决,后来却又以不能受理此类案件自己驳回了自己。这是对公民诉讼权的不正当剥夺,法院不执法,令人感到相当震惊和遗憾。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本应排除一切干预,现在却有“13类案件”的不予受理,深刻反映出我国在向法治社会进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国外一些法治发达国家,法院的社会调整范围相当广泛,涉及的阶层从足球明星到国家总统,法庭的判决便是最终裁判,不再有其他改变的可能。而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法庭的作用和地位都在提升,但仍受到种种限制,与其应发挥的作用有很大距离。
因此,法院在社会生活中受到外部权力等因素的干扰,是这个“内部文件”出炉的深层原因。如果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判决最终往往也执行不下去,不如干脆就来个不予受理。出台这样一个内部通知,实际上是法院的自我保护之举,因此,必须改变目前我国法院在整个权力体系框架中的地位。
其次,便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本身不清晰。法官不是根据法律,而是按照红头文件或内部指令审判,这对老百姓来说是不公平的。他们只能从在新华书店买来的一本法律书上,获得哪些案件能起诉、哪些不能起诉的信息,他们不知道,法庭却执行着一套不被外人知晓的“内部通知”,这是不规范的行为。在古代,只有统治者才能掌握法律,现代社会中法律应当公开,而至今我国的法律仍做不到公开和清晰,这是很可悲的。
法官惟一的上司是法律而不是其他,但目前,我国法院在审判时考虑的除了法律效果之外,还有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这使得法律本身变得模糊,让人觉得法院在审判中也是深一脚浅一脚,没有固定的标准。
这次事件凸显了我们时代演进中面临的问题,至于怎样改善,新闻及舆论监督是一个很好的手段,但对于单个事件的纠正远比不上整体反思的重要。
法院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 高铭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它的下级法院之间,只在审判上存在上下级关系,并没有行政隶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在实际中,最高人民法院却有权力召开全国性的法院院长会议,因此,在这一方面其实是混乱而模糊的。广西高院本身无权对其以下各级法院作出行政规定。实习生 钱炜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