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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经验材料(摘编)

http://www.law-lib.com  2004-2-26 17:47:10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经验材料(摘编)

 

 

       积极探索指导民调工作新模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结束后,上海市各级法院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在严格执行相关司法解释的同时,不断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探索指导工作的新模式。

    探索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结合的机制。一是加强了立案前调解,努力减轻人民群众讼累。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镇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由法院审查立案。通过立案前适度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为当事人提供了诉讼前的最后一次和解契机,如调解成功,则免去了讼累。二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以陪审员身份参与诉讼调解。这既可丰富诉讼调解的方式方法,提高成功率,亦可使人民陪审员通过参与法院案件审理,接受承办法官的言传身教,提高其业务能力。三是委托专家、行业人士参与诉讼调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化解民事纠纷。尤其对于涉及医疗、建筑、装修等专业性较强的纠纷,专家可以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参考意见,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使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及时化解。

    结合诉讼程序改革,努力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一是探索与人民调解工作相衔接的诉讼程序的改革。即在审前程序中,人民法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或者经法官认可由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不成的,由法官依法审理。二是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提供程序上的便利与保障。许多法院尝试在法院内部设立委托调解的专门场所,减少了委托调解的中间环节,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针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事实简单、标的较小、当事人关系较近的特点,基层法院在审理时适用简易程序,并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对于立案后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法院还适当减少诉讼费的收取数额,鼓励当事人达成调解。三是探索人民调解协议便捷执行的新途径。对于单纯以金钱给付等为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如果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该协议时,无对等给付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人民调解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比照督促程序对此类申请予以审查和执行。如果被申请人仅仅是对清偿能力、方式、期限有异议的,不影响该支付令的效力。

努力做好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的有效衔接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调解与法院审判的有效衔接,是人民调解焕发生机和活力的前提,二者的良性互动是新形势下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重要内容。为此,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做了一些探索。

    切实落实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积极探索提高人民调解协议公信力的新途径。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后,制定了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中,坚持做到“严把三关”:一是严把案件受理关。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及时受理,不得以种种理由推诿。二是严把审查关。严格掌握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条件,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不适用民事合同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确认其有效,具有无效情形的,依法确认无效。三是严把诉权关。凡经调解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又起诉的,或者申请变更或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的,既坚持依法维护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又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认真做好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自觉强化调判并重、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把诉讼调解结案作为首选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的独立价值。尤其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把诉讼调解放在第一位,只要能够调解的就不轻易下判,必要时经双方同意,邀请原调解员或当事人亲属、当地有威望的人员参加调解。

    由于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结构、文化素质、法律专业知识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对于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至关重要。努力抓好四个环节:一是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完成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二是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指导基层调解工作的主要力量。坚持重心下移,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人民法庭。三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业务培训。由于调解员的特殊身份和地位,采取短期培训和岗位锻炼相结合,有针对性地进行业务培训。四是积极进行现场指导。充分利用民间纠纷信息网络和巡回办案的机会,每到一地都主动与调解员座谈,认真解答他们提出的问题,及时发现潜在的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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