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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闫文锋)申请鉴定、申请调查取证、申请回避,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律师几乎用尽所有“程序性权利”,这真是讼案的需要吗?最后,该律师与其当事人的一份电传泄露天机:拖延诉讼。日前在北京举行的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问题研讨会上,一位法官讲述了这样一个真实的故事。研讨会上,针对已经出现的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问题,与会法官就其概念和范围、恶意诉讼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等展开了热烈讨论。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蒋志培指出,我国入世以来,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已经正常运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各类民事主体更加熟练地掌握了知识产权法律和诉讼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进入我国投资的外企和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的外国当事人也信赖我国司法机制,运用诉讼手段来保护他们在我国享有的正当权益。
与此同时,一些新的问题也不断出现。某些当事人不当行使诉讼权利甚至滥用诉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滥用诉权的行为带有“地方保护”、“部门保护主义”的特点。虽然这种现象不是主要倾向,但引起了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关注,应当加强研究。
实际上,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设置中,就包含了防止滥用诉权的机制,人民法院的实际判例中就有不当诉讼败诉反赔、承担诉讼费用、出具伪证被制裁等事例。
人民法院要依法保护各类民事主体的诉讼权利,只要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就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保护人民群众正当合法的诉讼权利,是人民法院突出的任务。对不当行使自己诉权的,要给以风险警示指导;对违背法律滥用诉讼权利的,依法运用知识产权法律和诉讼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使他们承担法律后果。
此次研讨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主办,出席会议的有最高法院民三庭法官、北京市高院和中院法官、上海市高院以及江苏省高院的部分法官。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0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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