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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高校探讨网络平台差别待遇与规则约束

    Law-lib.com  2021-7-29 12:49:50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余东明 实习生 冯小瑜

    随着互联网开放平台的高速发展,链接屏蔽、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小程序封禁等问题受到了法学界的广泛关注。近日,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积厚流光”法学沙龙第3期成功举办,十余位竞争法专家学者围绕开放平台差别待遇的法律分析进行了交流,四个半小时的沙龙氛围热烈,干货满满。

    “互联网屏蔽是现在竞争法领域里的热点话题。今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了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也接连出台了几个关于二选一和经营者集中方面的案例,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互联网屏蔽很有可能是下一个执法重点,所以我们借这次研讨会的契机对相关话题进行一些针对性探讨。”本次沙龙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侯利阳告诉记者。

    第3期沙龙主要围绕“互联网开放平台规则的制定、实施及监管”和“开放平台差别待遇的法律分析”两大主题展开。

    “网络平台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结构,其制度架构是通过平台规则建立起来的,平台制度既有平等的交易关系,也有上下间的管理关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行政法学者朱芒认为,一直以来,平台规则在形式上定位为格式合同,但忽视了格式合同本身的特点,同时也应注意到平台和用户或者平台内经营者之间的垂直管理关系,这种建立在新型社会结构中的关系将会突破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边界。平台的规则是参与者以合同为意思表示加入特定的制度体系,但这种加入不是基于政府的行政权力产生的,而是类似于公用设施的管理。

    上海浦东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徐俊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平台规则一旦产生就有可能面临司法审查,平台对之如有违反可以由法院在注意义务层面进行归责判断。立法应当合理引导平台规则制定,鼓励平台自治,发挥平台在诉源治理上的主体作用,为平台营商环境的培育、塑造创造条件。司法应当在立法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裁判方法保障增进社会整体福祉的平台规则制定。

    由于开放平台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利,平台实施的屏蔽、删除等差别待遇行为似乎也就被赋予了正当性,但平台的这种行为显然应当受到法律的评价和规制。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围指出,如今探讨的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差别待遇与传统意义上的差别待遇最大的区别在于,平台经营者是否在下游市场中与其他的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是否会基于竞争关系给予自我优待。关于自我优待,他认为,未来还需要与差别待遇滥用这一传统竞争法行为进行一定的比较和分割。

    “自我优待是平台商业主体的天然冲动,虽然很难说它是必然违法,但也不能简单归纳在商业利益或者竞争利益的范畴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平台的本质在今天讨论这个场景之下,不再是简单的服务提供者,而是规则的“制订者和执行者”,甚至相当于“立法者和执法者”,因此,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这些规则本身的正当性需要被进一步评价,以此判断是否构成该条所禁止的行为。虽然平台没有当然地兼容其他经营者产品或服务的义务,但是在平台公开承诺向所有符合条件的用户开放、平台具有一定的基础服务属性等情况下,就可能产生了兼容义务。此时,如果针对某些经营者的产品或服务不兼容,则可能构成恶意不兼容。

    “今天的探讨让大家重新思考了互联网平台的定义,也对平台规则的性质和法律效果有了新的认识。希望‘积厚流光’论坛能够汇聚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多重视野和高校、司法、行政执法等不同身份专家学者的精彩观点,在华山路的交大校园里真正‘华山论剑’。”积厚流光论坛创办人、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彭诚信教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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