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胃癌被当胃炎治疗 家属起诉医院获赔近10万
本报讯 (记者 吕佳瑜 通讯员 王悦)老王因胃部不适被医院按胃炎治疗,一年后其被检查出是胃癌晚期,不久病逝。老王的家人认为医院未及时查出患者胃癌,延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其死亡,遂将医院告上法院提出索赔。前日,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失,判决医院赔偿老王的家人近10万元。
医院被指延误治疗时间
老王的家人称,2004年8月,老王因胃部不适,排便不畅,到方庄附近一家三级甲等医院就诊。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内,医院均按胃炎治疗,虽然老王的家属要求做胃镜确诊,但医院都未理会。
2005年9月9日,老王到另一家医院全面检查,诊断为胃中分化腺癌。经手术探查,属胃癌晚期病灶无法切除,只能进行保守治疗。同年10月,老王出院。出院1个月后,老王病逝。
老王的家人认为,第一家医院在长达一年多的诊疗过程中,对于老王的胃部不适等症状,从来没有进行针对性检查和治疗,导致老王的病因一直没有得以查明,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并导致患者死亡,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失
被告医院表示,老王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所致,非目前的科技水平能控制。医院的诊疗不足不是导致患者死亡原因。当时对老王的诊疗手段以中药治疗为主,且患者初期的症状并不典型,服药后有好转的假象,医院不足之处在于建议患者进行西医检查治疗不够,但这不是导致死亡原因。医院表示只同意对老王的家人做部分补偿。
此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就医院对老王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及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医院在老王就诊期间检查及鉴别诊断不到位,使其胃癌没有得到尽早诊治,影响其相对寿命。”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的死亡最终是其自身疾病所致,但根据鉴定书的鉴定意见,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影响老王的相对寿命,故医院应对原告合理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老王的家人9.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