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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给宠物什么待遇?

http://www.law-lib.com  2007-2-9


来源人民法院报

     电影《卡拉是条狗》,讲述了无权无钱的工人老二,一个只能在狗身上找到自我平衡与安慰的小人物寻找宠物狗卡拉的故事。很多养宠物的人看过这部影片,都会非常理解。在宠物爱好者眼中,地球上有两种人,一种是养宠物的,一种是没养宠物的。地球上有两种纠纷,一种是和宠物有关的,一种是和宠物没关系的。对于宠物的主人来说,爱宠物就等于爱自己。

上海市民蔡先生就是这样。然而不幸的是,他的宠物狗在美容时丢失了。

2006年1月7日下午,蔡先生将其饲养的宠物犬“沙莉”带至南汇区康桥某宠物公司沐浴美容,在将“沙莉”留下后,蔡因有事而离开。约一小时后,蔡先生回到店里领狗,却发现“沙莉”不见踪影,四处寻找未果。事后,蔡先生又以发寻狗启事、登报等形式找寻,花费了广告费4432元,仍无音信。为此,蔡先生于2006年2月诉至法院,要求宠物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9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专营宠物用品销售和宠物美容的专业性公司,理应对在其处接受服务的宠物严加看管,以防走失。现宠物公司由于管理上的疏漏及其工作人员的疏忽大意,致使客户在其处沐浴美容的宠物走失,对此具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一、宠物公司赔偿蔡某宠物拉萨犬价款人民币2500元;二、宠物公司赔偿蔡某印刷、广告费人民币4432元;三、宠物公司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元。

宠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上海宏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宠物拉萨犬市场价值的评估报告缺乏科学性、合理性,相关的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不合理,且鉴定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违反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二、寻犬费用中的一笔印刷费仅有收据没有发票,而且行使救济手段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以原物价值为限。三、原判对宠物受侵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故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蔡先生辩称,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虽然对犬的评估价值偏低,但尚可接受。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评估机构上海宏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鉴定人出庭,该公司董事长、注册评估师董惠余在庭审中出庭并接受了当事人质询。法院对该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所谓宠物,是集宠爱于一身的动物。而就动物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没有任何规定。基于民法非主体即客体的二元思考体系,动物应属于物,具有可支配性,为交易标的和权利客体。同时,宠物作为有生命、有灵性、能与人产生感情联系和精神依赖的家庭豢养动物,已经不同于一般的物和财产。尤其当代人类与宠物之间的关系,与过去的“家畜”已明显不同。

我国目前在与宠物有关的管理制度体系和诉讼纠纷处理上尚有许多空白,本案的实务价值集中在三个焦点上:关于宠物价值的评估;关于宠物主人的损失救济标准;关于宠物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说法

□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庞闻淙  

血统还不能证明宠物犬价值

蔡先生和宠物公司对走失的宠物拉萨犬的价值各执一词,相差达数十倍,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上海宏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犬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值为2500元。但是宠物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相关的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不合理。在随后的二审中,宠物公司又进一步提出来可以依犬的血统证明来确定价值。

国内目前对宠物行业和宠物市场的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的制度尚未建立完善,对宠物市场价值的评估亦属于新兴事物。在这种情况下,评估机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很难保证达到较为成熟和精确的程度。

在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宠物个体身份识别、血统证明制度早已推行,但在内地,宠物行业至今没有建立起类似的制度体系。尤其是与宠物犬价值评估相关的血统证明制度,到目前为止,国内尚没有正规、权威、可靠的宠物犬血统鉴定技术和鉴定机构。有关纯种犬的鉴定,则是由国外拥有二十年以上经验的审查员来进行鉴定。

在蔡先生和宠物公司对宠物价值认定差距悬殊,国内宠物行业又缺乏相应制度规范且几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宠物评估机构的评估方法,虽然未必完全精确,但作为第三方,相对更为客观公正。宠物公司虽有异议,但没有提出足以推翻该结论的依据,也不能提出更为科学、可行的专业评估方法来予以替代。加之就本案来说,因为宠物公司的过错导致蔡先生的宠物犬走失,这从客观上增大了评估工作的难度,宠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损失救助高于宠物的价值

蔡先生饲养宠物犬长达12年之久,已将其作为家庭一员,拉萨犬走失后主人想方设法积极寻找,即使寻找的费用高于犬的市场价值也并无不可。宠物主人对宠物的情感利益是非财产上的利益。在社会现实生活中,许多物品对于所有人而言,因为凝聚着自身的感情因素、特殊需要、人格利益和精神价值,已经由普通的、可替代的物转变为特定的、不可替代的物。在此种情况下,宠物的市场价值在于宠物所有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救济费用,是否明显超过了合理的限度。

有的物品在经济价值上未必有多高,但其附有的精神利益却是主要的。基于宠物的属性特征,简单地以其市场价值来衡量所有人遭受损失后的救济标准,并以此作为侵权人赔偿救济费用的限额标准,这是不合理的。

宠物被丢,补偿了主人精神损害

对于宠物受侵害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争议很大。作为一种特殊的、基于财产权而产生的精神利益上的损害,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也不尽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因宠物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则未作明文规定。

宠物是有生命、有感觉、能与人产生感情联系和精神依赖的家庭豢养动物。其不同于其他一般的物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它具有生命和灵性,与主人之间能够产生一种人格化的感情联系、情感互动和精神寄托。

基于对拉萨犬12年的养育心血和亲生子女远在异国的现实感受,年届六十的老人蔡先生将宠物犬视为家庭的一员,其与宠物之间产生了一种相当于人格利益上的关联。宠物一旦走失,蔡先生精神上的打击和痛苦是客观存在的。精神损害是一种现实的无形损害,蔡先生有权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此外,按照“有损害即有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蔡先生应当得到宠物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有过错的宠物公司,也应当给予蔡先生适当的经济补偿。

在宠物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之外,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直比较难以确定。在本案中,法庭酌情判决蔡先生500元的精神抚慰金,判断的标准是什么?这不仅是公民在提起诉讼时以自己受到损害且精神损害是无价的为由漫天开价,结果得不到支持而感到困惑的问题,也是法官在审判中难以拿捏好的一个度的问题。杨立新教授提出,对于宠物受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应该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记者感言

有关养宠的文明

狗,与人类文明伴行已久,在马、牛、羊、鸡、狗、豕六畜中,人类驯养狗的历史最为悠久。我们都记得,宠物曾淡出国人日常生活,养宠成为腐朽生活方式的一条罪名,从这个意义上说,宠物狗重新亮相是文明的回归。

    但问题也像影子一样随之而来。作为有生命、有灵性、能与人产生感情联系和精神依赖的动物,宠物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物或财产。《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第一句就曾宣示性地规定——“动物不是物”,更何况这些动物身上还有一个“宠”字,许多宠物和主人之间已经有了人格化的情感互动,成为了人类家庭的一员。那些喜欢追着自己尾巴绕圈儿的小猫小狗们当然不会知道,自从它们懵懵懂懂地闯入了这个城市,就给我们根基尚浅的社会管理和市场规范惹出不少麻烦来。

    这两年,国内的宠物纠纷也如同出现在小区里的猫狗数量一样多了起来,表面欣欣向荣的宠物市场背后,实际却有不少的败絮其中。由于市场管理体系的薄弱和缺失,很多看似简单的问题变得复杂。

    小处着眼,狗患即人患。有人说,宠物是一个国家文明和富裕的标志,而我们在这两个方面做得还远不够,狗在城市里引发的问题,不是狗造成的,而是人造成的。宠物主人在为宠物的各种权利奔波争取时,不妨先来提高自己的素养,在享受宠物带给自己欢乐,给予宠物各种待遇时,不妨先来学习怎样尽可能地避免、减少宠物给他人以及周围环境带来的不方便和破坏。看一个人怎样养狗,可以为她(他)在文明进化史上定下坐标。

专家访谈

宠物的精神属性与损害赔偿

    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和张新宝教授,他们分别表达了自己对宠物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观点。

    法周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请问宠物属不属于“特定的纪念物品”?法律是怎样界定的?

    杨立新:因宠物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还没有明文的规定。一个“宠”字表明了其中包含的感情成分,以及主人要付出的心血,因此称其为“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可谓是实至名归。仅仅按照宠物“显价格”给予赔偿,难以弥补其精神方面受到的损害。我认为,要理清本案的法律后果,首先应对精神损害赔偿基本特征、应有属性以及司法中的意义进行了解和分析。

    张新宝:精神损害赔偿只能严格适用在法律规定的界限内,家谱或者具有象征意义的先人照片等属于特定纪念物品,但宠物不属于。

    法周刊:宠物被丢,主人应不应该得到精神赔偿?

    杨立新:在上面的回答中,已经认定宠物是“特定的纪念物品”,而且宠物主人蔡先生在失去宠物以后通过刊登广告的方式寻找宠物,从证据角度来看,蔡先生通过这种行为表明了宠物与自己的人格关联,从这个角度来讲,法院对于宠物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有道理的。

    张新宝:原则上不能给予宠物主人精神损害赔偿。宠物主人只能得到宠物实际价值相当的财产损害赔偿,而无其他。对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理解为对“精神”的损害的赔偿。在民事活动中,不是所有民事行为能造成“精神”痛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主体应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行为。否则,不能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侵权对待。在本案中,宠物公司作为专业进行宠物美容护理的机构,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丢弃蔡先生宠物的可能性。而且,刚才也谈到了,宠物不属于“特定纪念物品”,所以,宠物主人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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