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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容留他人吸“加料”电子烟被追究刑事责任

    Law-lib.com  2024-3-19 13:19:39  中国法院网


      目前,社会上一些人员将“依托咪酯”添加在普通香烟丝,或者勾兑成电子烟油,用来贩卖或者吸食。吸食“上头”烟会更带劲、更上瘾,这种所谓的“上头”烟,其实是一种新型毒品。

      近日,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容留他人在家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涉毒案件。

      现场还原

      徐某:“正好聚在一起了,来,抽一根我花大价钱买来的好烟!”

      陈某:“这种电子烟?我家里人说我小孩子,不让我抽,还从来没抽过。”

      徐某:“没事儿,高空飞行的感觉,电子烟不伤身体不上瘾,来试试。”

      陈某:“行,听你的,就抽一根。”

      郭某:“我不抽,你们抽就好,放心,我家没人来。”

      陈某:“欸欸欸,我怎么有点晕,这烟不对劲哇,好上头,喝醉酒的感觉。”

      (被抓...)

      郭某:“我没抽这个烟,怎么把我也抓起来了?”

      法院审理

      浠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多次容留其朋友徐某、陈某(未成年人)共同在其家中,吸食主要成分为“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郭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郭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官有话说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提供的场所可以是住宅、居所或者租住房、酒店、酒吧等固定场所,也可以是轮船、汽车等交通工具。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是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行为,也可以是无偿行为。因此,如果发现吸毒人员在自己所属场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以免沦为吸毒窝点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0月1月,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非法吸食、走私、贩卖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处理。依托咪酯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粉末状物质,也是麻醉类处方药品,吸食后会产生和吸毒相似的感觉,易成瘾甚至死亡。不法分子利用依托咪酯的麻醉效果将其加到电子烟充当毒品替代品进行牟利,危害极大。

      近年来,电子烟在年轻人群体中逐渐流行。年轻人要以此案为诫,不要被“感觉像高空飞行”这样的标签所蛊惑,注意防范新型毒品。让我们对毒品坚决说“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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