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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出就餐时上吐下泻,餐厅是否有责任?

    Law-lib.com  2024-2-28 11:33:29  中国法院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民生,作为餐饮行业的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避免不了与顾客产生纠纷,例如在顾客用餐后出现身体不适时,商家如何证明提供的餐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来争取免责。而消费者在用餐后出现不适,又该如何及时保留证据维护合法权益?

      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因在火锅店就餐时产生身体不适引起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6月23日,原告一行四人到某火锅店用餐,原告在用餐后不久出现呕吐腹泻的情况,该店经理派工作人员陪同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承担餐费及医疗费。

      事发后双方协商解决赔偿问题,该店已为原告结清医疗费,认为已完成应尽义务,但原告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148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该店提供了不符合食品卫生安全的食物,导致原告身体健康受到损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一赔十。

      被告称,原告在该店的就餐过程一切正常,未提出任何不适或食品质量的反馈。原告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初步诊断为“伤食症”、“消化不良”,消化不良诱发因素有很多,具体原因无法确认。市场监督部门、公安局介入调看了原告用餐全过程的视频,但均未发现问题。事发当天,该店还接待了其余五百余桌顾客,共计1700余名客人,但未有其他顾客反映食品存在问题,甚至是与原告同桌就餐的其他三名顾客,也无身体不适的情况。被告作为连锁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具备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也履行了进货查验的索票索证义务。

      晋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其在被告处就餐后出现呕吐,并据此认为被告所提供的食材存在质量问题,对此原告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所提供的就餐后的门诊病历仅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后出现了消化不良的事实,但双方均未保存原告就餐食材的样本或进行封存检验,现被告已提供原告就餐期间食材的检验合格证明,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出现的呕吐现象是被告提供了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材所致。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为一起外出就餐引起的民事纠纷,此类纠纷中举证难往往成为矛盾处理的主要障碍。

      对于消费者来说,需要初步举证证明该损害与商家的食品或服务存在因果关系,保存好购买餐饮服务的证据以及有关治疗的证据,有条件的可收集呕吐物或排泄物以及剩余食物进行检验化验。

      对于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者来说,如果能够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侵权责任。当消费者就餐出现问题时,商家应第一时间将同批次食材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封存,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化验。同时,在采购食材时要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且应是同批次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以确保销售食品的安全及可追溯。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消费者举证证明所购买食品、药品的事实以及所购食品、药品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主张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九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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