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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意!超过这一期限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的追索权将受限

    Law-lib.com  2023-12-15 14:02:14  中国法院网


      电子承兑汇票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持票人闽莆公司将出票人、承兑人万达城公司以及前手港华公司、中旭公司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万达城公司向闽莆公司支付票据款49480元及利息,驳回了闽莆公司的其他诉请。

      闽莆公司诉称,2021年4月,万达城公司出具一张电子商业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万达城公司,收票人为港华公司。港华公司收取上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中旭公司,中旭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闽莆公司。票据到期后,闽莆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现闽莆公司作为持票人,要求港华公司、万达城公司、中旭公司支付票据款49480元及利息。

      万达城公司辩称,票据的取得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闽莆公司并非票据的合法持有人。闽莆公司非法从事民间贴现,其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

      港华公司辩称,闽莆公司未在商票到期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闽莆公司对港华公司无权行使票据权追索并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中旭公司均未作答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闽莆公司作为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且其并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第六十六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闽莆公司未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且未曾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发出过提示付款,则闽莆公司只可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为万达城公司,故万达城公司具有付款义务,港华公司、中旭公司并无付款义务。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第二顺序权利。电子商业汇票拒付追索可以分为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与仅能向出票人、承兑人拒付追索两类。其中,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的构成要件为:1.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但在提示付款期内曾发出过提示付款;2.应当提供拒付证明;3.追索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票据具有无因性、要式性、文义性,电子商业汇票则具有高度可流通性,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付款人等票据债务人在电子商业汇票高度可流通条件下面对的是高度不确定的债权人。电子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的安排一方面可以督促持票人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明确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让付款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获知权利主体,提高交易效率和可预期性;另一方面明确票据债务人期限利益的范围,保障票据债务人正常的经营活动,避免票据债务人无期限地被请求付款和追索。因此,电子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票据到期日十日内提示付款,否则其追索权将受限制,仅可向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拒付追索权。

      (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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