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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等方式帮助公司逃税 两名被告人被判刑

    Law-lib.com  2023-7-18 15:08:39  人民法院报


      孟某、张某二人作为公司会计、出纳,明知制作两套“账”有风险,依然帮助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近日,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以逃税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11年至2015年期间,孟某作为上蔡县某贷款有限公司的会计,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某(已判刑)安排下,负责制作月息2.4分至3.6分的内账账簿和月息1.5分的外账账簿,并按照月息1.5分的外账账簿编制纳税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合计逃税799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68.45%。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作为该公司出纳,负责管理公司月息2.4分至3.6分的内账现金,管理公司1.5分合同利息及2.4分至3.6分实际利息的收支,明知该公司存在内外两套账的情况下,依然根据孟某编制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合计逃税407万余元,占应纳税额的59.94%。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孟某、张某作为上蔡县某贷款有限公司的会计、出纳,明知该公司存在内外两套账,仍在他人的安排下,采取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帮助公司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予惩处。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从宽处罚。孟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减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归案后的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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