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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宜昌中院发出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Law-lib.com  2023-7-17 17:21:02  中国法院网


      近日,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案情需要,向诉讼当事人发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首份《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双方亲自到庭参加法庭调查。

      一审原告王某与一审被告董某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王某将董某诉至一审人民法院。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关键事实争议较大,一审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系非法投资关系,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判决被告董某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费。王某以一审法院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合议庭经庭前阅卷认为,本案涉及非法债务及职业放贷人问题,王某、董某负有举证责任,其本人应当到庭参加诉讼,便于查清案件关键事实。

      宜昌中院民二庭决定以《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方式,要求王某、董某于传票确定的时间到庭接受询问,并明确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王某、董某接到通知后,均表示按时到庭参加法庭调查,并愿意签署保证书,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是近年来人民法院诉讼改革过程中,开始应用的一种新型的法律文书,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之规定。

      今年6月,宜昌中院根据辖区的司法实践,制定了《<当事人本人到庭令>实施办法(试行)》,并在全市辖区推行该项制度。宜昌中院也是湖北省内首个在民事诉讼中试行《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发出,将积极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排除疑点的实质功能,破解当事人本人到庭制度虚化困境。《当事人本人到庭令》也是宜昌法院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质化解矛盾纠纷、优化审判工作机制的重要司法举措。


    日期:2023-7-17 17:21:02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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