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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家保姆发烧身故 家属向雇主索赔被驳回

    Law-lib.com  2022-12-1 16:42:37  中国法院网


      住家保姆高烧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一纸诉状将雇主及平台公司告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要求雇主及平台公司分别赔偿58万元、100万元损失。保姆的死亡是谁导致?又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奉贤法院审结一起身故索赔纠纷案,依法判决驳回华阿姨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12月,华阿姨入驻某互联网护工平台,后经平台面试通过,华阿姨被介绍至黎某父母家中,负责照顾患脑萎缩的黎某父母。2021年7月8日上午,华阿姨在黎某父母家发烧自行服药后并无缓解,体温从38.8℃上升至40℃。

      上午10点左右,华阿姨在微信群中联系黎某告知自己发烧,约半小时后,黎某妻子回复微信认为,华阿姨身体无法胜任工作并要求换人,黎某将阿姨发烧事宜及时告知平台。期间,黎某母亲多次提醒华阿姨就医。

      下午1点左右,黎某及家人、平台员工先后到达现场,在发现华阿姨昏迷后,第一时间拨打120送医,华阿姨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

      奉贤法院经审理认为:平台无须担责,合同约定平台系信息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是促成交易的中介服务,故平台不应承担雇主责任。

      雇主无过错,华阿姨受雇于黎某,报酬由黎某直接支付。双方构成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阿姨的死亡原因是由发热引起的急性呼吸衰竭,属于自身疾病并无证据证明该结果因提供劳务造成,提供劳务与死亡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黎某作为雇主,为华阿姨提供了有空调的房间,从工作任务而言,华阿姨从事护理老人的工作,未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华阿姨告知发烧,黎某及时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送医义务。需注意的是,黎某一家并非专业的医疗从业人员,黎某父母是需要被护理的脑萎缩患者,作为一般的雇主,对该死亡后果不具备预见的可能性,黎某已经尽到了作为不具备医学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应尽的提醒、注意、及时救助义务。因此,黎某一方不存在过错。

      阿姨自身存在过错,华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是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工,理应对自身身体状态进行合理判断与处置,因其自行用药、错误判断导致的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

      奉贤法院判决驳回华阿姨家属全部诉讼请求,虽平台及黎某均无需承担责任,但考虑到华阿姨的离世,在法院的释法说理下,平台及黎某均自愿向华阿姨家属进行了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日期:2022-12-1 16:42:37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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