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福建晋江法院宣判福建省首例“自洗钱”案

    Law-lib.com  2021-11-22 12:31:23  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林扬阳 林雅思 黄秋萍)近日,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李某以信用卡诈骗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二千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全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件。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为被害人刘某、陈某办理POS机,后多次利用帮助被害人办理提升信用卡额度和降低POS机刷卡费率之际,趁被害人不注意,利用信用卡小额免密支付功能,使用其携带的POS机进行盗刷被害人名下信用卡,共计数额94699元。其中,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3日,被告人李某盗刷陈某的19笔信用卡款项共计18996.79元,到账到其向吴某借用的POS机绑定的名下招商银行商户,吴某均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将上述收到的款项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李某。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其为掩饰、隐瞒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还构成洗钱罪。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并考虑李某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退赔谅解等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据介绍,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自洗钱”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自洗钱”的入罪,对于打击洗钱罪上游犯罪,从根源惩治洗钱犯罪起到重要作用。


    日期:2021-11-22 12:31:23 | 关闭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