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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人租车酿车祸 租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Law-lib.com  2021-9-7 15:30:10  人民法院报


      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3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儋州市多名未成年人分别向当地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车驾驶,先后发生了不同程度的交通事故。租车公司为了赚取租金,对未成年人未到法定申领驾驶证年龄的事实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分别被海南二中院判处承担相应责任。

      2019年9月13日,6名未成年人结伴租车玩耍,其中15岁少年张小华在一家租车公司租车被拒绝后,找到与其相识的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租赁公司)老板谭某,在未要求提供驾驶证和身份证的情况下,该公司与张小华签订租车合同,将一辆小轿车出租给张小华使用。张小华驾车过程中,把车交给一名同伴玩“漂移”,之后将车交由14岁少年符小强驾驶。当日23时25分许,符小强搭载其他同伴,途经美洋线18公里路口往洛基方向左转弯时,适遇36岁的陈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两车相撞,造成陈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3时许,符小强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符小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由符小强的交通违法行为直接引发、其又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符小强应对受害人亲属李某等7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甲租赁公司对租车人、驾驶人的身份和驾驶资格不加审查,将车辆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张小华明知自己系未成年人不具备驾驶资格却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租车合同,后又同意由不具备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符小强驾驶车辆,最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甲租赁公司、张小华、符小强的行为明显具有过错。

      事故发生后,张小华的父母赔付1.2万元,符小强的父母和甲租赁公司分别赔付2.4万元。李某等7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4万余元,法院酌定由符小强承担60%的责任,由甲租赁公司、张小华各承担20%的责任。因符小强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责,甲财保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共11万元。因符小强、张小华在事故发生时均系未成年人,甲财保公司赔付后的不足部分,继续由符小强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共65万余元,由张小华的父母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21万余元,由甲租赁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20万余元。

      符小强及其父母、张小华及其父母、甲租赁公司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2月20日,儋州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租赁公司)收取租赁费后,在未审查17岁少年薛小明驾驶证的情况下,将一辆小轿车出租给薛小明。2月21日8时29分许,薛小明无证驾驶该车从美洋线方向往木棠镇方向行驶时,遇梁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搭载64岁的何某在前方同向行驶,由于薛小明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其驾驶的小轿车碰撞到前方正常行驶的两轮电动车,造成梁某、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何某住院治疗,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62万余元,其中薛小明支付医疗费用4285.59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薛小明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及乘车人何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交通事故系薛小明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其应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租赁公司作为小轿车的实际管理人,没有对薛小明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薛小明,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在薛小明承担责任范围内适当分担薛小明的责任,酌定薛小明承担70%的责任,乙租赁公司承担30%的责任。何某的损失先由乙财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2.07万余元,不足部分由薛小明承担70%的责任共3.45万余元、乙租赁公司承担30%的责任共1.66万余元。

      薛小明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11月27日16时许,16岁少年许小海持伪造的“身份证”及“驾驶证”,到儋州那大某自驾车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租赁中心)租走一辆小轿车。次日1时46分许,许小海驾驶该车从新某地酒店方向沿中兴大街往荣兴大转盘方向行驶,适遇王某驾驶两轮轻便电动摩托车搭载黄某,由于王某逆向行驶,导致其驾驶的摩托车与许小海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许小海无证驾驶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王某无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合格的车辆逆向行驶,许小海与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本次事故造成王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许小海垫付王某医疗费6000元。因许小海持假证租车驾驶且肇事逃逸,商业三者险免责。一审法院认为,许小海和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各承担王某各项损失50%的责任。许小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租赁中心未尽到注意审查义务,明显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过错侵权责任。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租赁中心在向许小海出租涉案车辆时仅对提交的证件进行形式审查,未在交警部门法定公开网站或通过其他形式对上述证件的真伪进行进一步核验,对造成许小海无证驾驶存在一定过错。但许小海伪造证件,通过欺骗手段掩盖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事实,骗取出租人信任签订租赁合同,擅自驾车上路,主观过错更为严重,应承担无证驾驶的主要责任。因此,租赁中心应承担许小海本次事故赔偿责任的10%。海南二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中财保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8.96万余元;改判许小海赔偿王某5.86万余元,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后不足部分,由其父母赔偿;租赁中心赔偿王某718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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