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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母亲欲给小孩更改姓名 因父亲不同意被法院驳回

    Law-lib.com  2021-8-4 15:37:14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孝清 通讯员 李琳 胡星星

    夫妻离婚后,一直抚养小孩的母亲欲给小孩改名,小孩父亲不配合,母亲便以小孩名义告上了法院。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姓名权纠纷案。

    郭某与尚某于2015年8月登记结婚,于2016年7月生育儿子即本案原告,现小孩尚未成年。2019年7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确认双方婚生小孩由母亲尚某抚养,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2021年2月,原告母亲尚某作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以小孩名义,向法院提起姓名权纠纷,要求郭某配合办理变更姓名事宜,让小孩改随母姓。本案审理过程中,父亲郭某不同意小孩变更姓名。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的姓和名是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其姓名的变更,也应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本案中,原告系郭某与尚某婚生之子,其户籍信息登记的姓名随父姓,且目前原告尚未成年,其申请变更姓名,应当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现郭某即原告父亲未同意其变更姓名,双方也无变更姓名的约定,故原告主张郭某配合其办理变更姓名事宜,跟随母亲尚某姓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不容他人非法侵害。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权依法申请变更自己的姓名,但前提是必须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案中,原告属于未成年人,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法院基于对原告姓名权保护和户籍机关关于姓名变更统一管理秩序的双重考虑而作出上述判决。


    日期:2021-8-4 15:37:14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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