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玉芳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方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胡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人以刷单的名义欺骗,先后向他人转账69565元。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上述钱款其中26598元转账至方某办理的一银行账户。方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该卡有偿出借给王某。同时,方某还将自己的另外三张银行卡一并有偿出借给王某。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将方某的四张银行卡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经统计,李某、杨某等多名被害人均被人实施了网络诈骗,被骗款项均流入方某的银行账户,进账流水共计744939元。后方某、王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出售银行卡给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二被告人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日期:2021-7-2 15:26:21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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