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济南1月26日电(记者杨文)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超(曾用名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1月26日,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临沂中院充分听取了张超及其委托代理律师的意见,双方进行多次协商,就赔偿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临沂中院依法作出赔偿决定。赔偿金综合考虑了张超被限制人身自由及精神损害的具体情况、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
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志超强奸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宣告张志超无罪。
日期:2021-1-26 14:30:01 | 关闭 |
Copyright © 1999-2019 杭州法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浙ICP备10202533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5020008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