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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耄耋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获支持

    Law-lib.com  2020-10-21 11:02:08  人民法院报


      随着我国社会逐渐步入老龄化,特别是“空巢老人”不断增多,使得老年人精神方面的需求日益凸显。自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因“常回家看看”被写入法律,老年人据此维权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八旬老人状告女儿、要求判决女儿“常回家看看”的赡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女儿每两个月至少回家探望父亲一次。

      现年87岁的杨大爷育有3个子女,其中现年56岁的杨某系其长女。近年来,老人年事已高,身患残疾。2017年10月,经人调解,杨某及其女婿樊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好好对待杨大爷,经常照顾、看望父亲,但未履行保证书内容。

      杨大爷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将女儿杨某抚养成人,然而女儿却未尽到做女儿的责任,一直未履行保证书内容,遂将女儿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与自己签订的保证书,保证在生活中看望并照顾自己。

      卢氏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包含经济上的供养,亦包括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故对原告杨大爷要求被告杨某定期看望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杨某经常在外地,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的次月起每两月最少看望原告一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杨某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子女应全面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最主要是依靠家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问候、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赡养问题绝不仅仅局限于赡养费的给付,老年人更需要得到的是精神上的慰藉。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法院在相关赡养纠纷案中判决子女“常回家看看”有法可依,子女也应当及时履行相关义务。

      ■司法观察■

      “常回家看看”判决容易执行难

      法院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父母的判决,现在已经不是一件稀罕的事情。但法院的判决文书并不代表案件的实际终结,现实中,这类判决“常回家看看”的案件,似乎难有完满的结局。

      “养老的事情走到法院,基本上双方矛盾就激化了,子女也会觉得和老人没有亲情了。”对于赡养纠纷,一些法律人士表示,作为裁判者所做的判决只能约束行为的最低限,但无法约束道德层面的问题。依据法律作出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判决并不难,但要想将探望的判决真正执行下去,是很难实现的。而且在判决时,法院会考虑父母和子女的双方实际情况判决探望的次数和频率。但对于探望的质量,却无法精确量化。

      “案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让法官强制带着儿女去看老人,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而即使当事人愿意配合,但如果遇到像本案的这种情况,子女与老人不在同一省市生活,也会导致探望的困难。虽然现在通话、视频等网络服务十分发达,但毕竟无法替代亲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而且,一些老年人对于这种通过视频、网络进行探望的方式也并不认可。因此子女是否能真正做到“常回家看看”,不是法院的一纸判决就能解决问题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子女个人品格、和老人之间的关系、感情程度等多种因素。

      如何让“常回家看看”更顺乎法律合乎人情?这依旧是我们全社会都应关注和思考的一个问题。

      ■案件热评■

      推动精神赡养可多措并举

      现实生活中,老人起诉子女要求“常回家看看”的事件较为少见。对此,值得注意的是,如何更好地赡养老人,提高老年人精神及物质层面的生活质量,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整个国家及社会的责任,更是子女的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决子女履行物质赡养义务的案件既比较常见,也易于执行。特别是在信息时代,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技术措施较为完善,兑现老年人物质赡养的请求已经不是难题。

      然而,物质赡养易满足,精神赡养却难以执行。正如很多人担心的那样,有关赡养的纠纷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双方的矛盾已基本上不可调和,甚至可以达到“仇人相见,分外眼红”的程度。此时,如何判决并执行子女“常回家看看”显然让人为难。譬如,探望的频率、次数、时长、质量等如何量化和明确,探望时是否需要法官在场,是否可能发生吵骂等过激行为,都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不能将所有问题,尤其是属于道德、精神层面的问题推给司法机关,这也是司法机关不能承受之重。

      但在类似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之后,如何妥善处理也是司法机关应予考虑的议题。

      具体而言,督促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其一应注重发挥调解功能,利用有威望的调解员或擅长调解工作的法官介入处理,梳理双方的对立点、矛盾点并找到“症结”所在,尽量化解双方的“对立冲突”,促使其和好如初,“常回家看看”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

      其次应注重协调社区工作人员或有关公益组织参与。社区工作人员通常对双方较为了解,容易做通双方工作,也容易做通子女的工作,进而让“隔代亲”发挥作用。加之子女在“熟人社会”的压力下,更大程度上会听从基层村组干部的劝解,进而较好地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作为强制执行这一法律手段,在解决家庭矛盾纠纷方面还是应慎重使用,以免激化矛盾。即便使用,也应坚持比例原则,逐渐升级强制手段的程度。如可先行将拒不履行义务者列入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或者在互联网、基层村组公布失信情况,让其认识到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违法性质和失德性质。以及在邻居面前,在自己的子女面前抬不起头的严重后果,进而及时反省,自觉修复关系,主动履行探望义务。(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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