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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信阳平桥区法院回应吸毒女跳窗摔伤起诉宾馆侵权被驳回依据

    Law-lib.com  2020-8-13 16:16:07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彭洁 于涵 王雪阳

    胡某某在房间吸毒时,因担心被民警查获,便从窗户向外跳出后,结果摔伤致残,向宾馆索赔。8月13日,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向《法治日报》记者还原了案件事实,并回应了驳回胡某某诉讼请求的依据。

    胡某某与朋友在某宾馆房间吸毒,因害怕民警查房从窗户向外跳出后摔伤,胡某某遂将宾馆诉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宾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赔偿金30余万元,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服判息诉。

    2017年9月1日下午,在信阳市平桥区龙江大道某宾馆三楼某房间内,胡某某和朋友詹某某正在吸食由胡某某带来的冰毒。下午5时,民警到该宾馆执行公务,前往胡某某所在房间查看情况。宾馆工作人员敲门后,胡某某应答,但始终拒绝开门,在此情况下,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胡某某在民警进入房间之后,从房间窗户向外跳出后摔伤。

    当日,胡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31天,花费医疗费7万多元,后期又进行内固定存留取出手术,花费医疗费17万多元。

    经司法鉴定,胡某某被鉴定为2椎体爆裂性骨折并移位滑脱,脊髓横贯性损伤,致右下肢单瘫,评定为七级伤残。胡某某请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31万元。

    庭审中,胡某某认为,宾馆未尽到基本的安保义务,房间窗户没有安装基本的防护装置和限开装置,且未经同意擅自打开顾客的房门,是致使其跳楼的主要原因。

    宾馆老板辩称,原告受伤系自身行为所致,宾馆已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原告受伤亦没有因果关系,对原告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对宾馆工作人员、詹某某作出的询问笔录以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可以认定胡某某与詹某某在宾馆房间中从事吸毒违法行为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从宾馆工作人员敲门至民警使用宾馆总卡打开房门之前持续数分钟,且在进入房门的人员亮明身份之前,胡某某已经选择主动跳出窗外,是出于对自己从事违法活动可能产生后果的惧怕心理而选择跳窗;胡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跳窗可能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后果是明知的,其在人身未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选择放任这种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胡某某的损害后果是因其故意跳窗行为引起,与宾馆是否安装窗户限开装置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民事责任应当由自己承担。

    法院据此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日期:2020-8-13 16:16:07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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