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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首例起诉谢绝自带酒水案 消费者一审被判败诉

http://www.law-lib.com  2008-5-28


湖南省首例起诉谢绝自带酒水案 消费者一审被判败诉
 

  法制网长沙5月28日电记者赵文明 因为不满商家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行业规则”,消费者将商家告上法庭,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消费者败诉。

  2007年11月11日,长沙市民刘某于到长沙某娱乐公司KTV包间唱歌,在选择“包厢买断”消费方式后,他外出到另一超市购买了价值44.30元的酒水和食物。

  返回时,KTV工作人员明确告之“自带食品禁止带入KTV包间,可以寄存在柜台”。随后,刘某又在KTV内设的超市购买了价值87元的酒水和食物供唱歌时消费。  

  刘某认为,KTV禁止其自带酒水和食物进入,使他不得不在KTV内设超市购买酒水和食物,造成重复消费,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KTV返还其重复消费款87元,并取消“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食物”的条款。  

  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服务合同纠纷,要约与承诺达成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在一个可以充分自由竞争的市场,除非享有独占或垄断地位,经营者也享有同样的交易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时只要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其民事行为即合法有效。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就“谢绝自带酒水”行为而论,经营者不处于垄断优势地位,其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事先向消费者尽了告知义务,依法保证了对方的知情权,其行为本身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KTV以明示的方式告知刘某“谢绝自带酒水”,而刘某仍选择在该KTV处消费,足以说明双方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服务合同成立并有效。“谢绝自带酒水”的行为本身属于服务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KTV的行为没有侵害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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