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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谈“商贩杀害城管”案的法律适用

http://www.law-lib.com  2007-4-11


来源:检察日报

就崔英杰案令人关注的量刑问题,本报记者今天采访了本案公诉人、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徐焕。

起诉罪名为什么由“故意伤害(致死)罪”改为“故意杀人罪”?

记者了解到,崔英杰案最初是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被移送到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的,但是在2006年12月开庭审理时,该院是以“故意杀人罪”指控崔英杰的。

“和李志强擦肩而过时和他的手碰了一下,就以为他要抓我,所以随手一扒拉,当时不知道扎在什么位置。”2006年12月庭审时,崔英杰曾经这样解释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崔英杰的辩护律师夏霖也在法庭上辩护称,崔英杰在逃到天津后还向朋友发短信息询问李志强伤情,可以证明崔没有杀害李的故意。

“刺的是颈部,刀把都断了!”徐焕告诉记者,崔英杰刺被害人的行为,力度较大,刺的是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伤及被害人右侧头臂静脉及右肺上叶。作为一个成年人,崔英杰应该明知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是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态度,“应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徐焕表示,同时可以佐证“放纵死亡结果”的还有崔英杰事后的一些言行。比如崔英杰对朋友说的“李志强可能够呛”,以及崔英杰既顾不上被收缴的三轮车,也不理会距离他不到300米的父亲,立刻花400元打的逃到天津。

那么,判处崔英杰死缓,是否因为他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呢?徐焕解释说,法院可能基于以下考虑:崔英杰是间接故意杀人,毕竟和“希望”他人死亡的预谋杀人等行为不同,其主观恶性要小些,所以量刑要轻些。

“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给我们压力。”徐焕表示,他也了解到网上一些言论,对于有网友担忧的检察机关遭遇压力而变更起诉罪名的说法,他明确予以否认。他表示,对于起诉罪名的更改,“我们是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办案的,不会受舆论左右”。

妨害公务罪在起诉书中有无体现?

“首先应该证明‘城管’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2006年12月,夏霖向法院发出3封调查函,要求证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适格的行政机关。夏霖认为,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成立没有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

“接到案子的几个小时内我们就开始调查这个问题了。”徐焕告诉记者,他在办理这个案子以前对城管的性质也并不清楚,而“妨害公务罪”的首要问题是是否存在“公务行为”,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同时考虑到这个案子庭审时会对群众的普法有好处,他们做了细致的调查。

检察官们查明,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率先成立了城管执法监察队,此举得到国务院的认可,1997年国务院法制局和北京市政府联合发出77号文件,同意北京市宣武区设立城管执法监察队的做法。1998年7月,北京市政府制定《关于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扩大区域的通知》,据此,成立了北京市海淀区等城管执法监察队。“所以,本案被害人李志强所在的海淀区城管大队,是北京市政府授权的执法部门。”徐焕说。

“根据司法解释,对妨害公务罪的客体即公务人员,应该作范围扩大的解释。”徐焕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的司法解释,“公务人员”不仅包括立法时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也包括了司法机关、计划生育、烟草专卖、工商管理等方方面面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崔英杰犯罪行为具有妨害公务性质,毋庸置疑。”

“故意杀人罪和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应该从重选择前者。”徐焕解释,在刑法理论中,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该按照较重的罪名定罪,这叫做“想象竞合”,崔英杰的行为正好符合这种情形。“判决书对崔英杰妨害公务的行为也予以认同。”(本报北京4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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