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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中院妥处奥克斯汽车公司解散案

http://www.law-lib.com  2007-4-9


来源:人民法院报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公司解散案。经主审法官将近一年的不懈努力,投资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注册资本达5000万元的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被依法解散,国有资产和民营资本都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2003年9月,沈阳机电装备工业集团所属的一家公司与浙江省某企业集团共同投资成立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沈阳方以土地房产出资1000万元,浙江方以货币出资4000万元,注册总资本是5000万元,合资期限是10年。然而,公司成立后,由于没有实现当初规定的生产整车产量目标,加之管理不善和受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致使公司亏损停业。去年3月,沈阳投资方起诉到沈阳中院,要求解散合资成立的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并判令浙江投资方承担公司经营期间的全部损失。浙江投资方则以公司进入清算程序为由,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案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出台后,沈阳中院审理的第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法官通过认真阅卷后,发现原、被告就公司解散事宜已经召开了股东会,自行成立了清算组,并已进入清算程序。按照公司法的最新司法解释,法院完全可以一纸裁定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但是这样做法院固然省事,当事人一方却可能不会服判息诉,反而会激化矛盾。而且,奥克斯公司在经营中与客户发生经济纠纷,被客户起诉到沈阳高新区法院并申请执行的案件多达10起,债务高达500万元。如果奥克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保障,就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承办法官认为,该案的最佳选择是调解结案。合议庭成员不畏艰苦,多次做涉案各方当事人工作,找准调解的切入点。主审法官多次往返于10家债权人中间,向他们讲明如果奥克斯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他们的债权只能按比例清偿,损失会更大,如果他们做一些让步,放弃部分债权,调解结案则大部分债权就能得到追偿。上海一家生产汽车空调的企业有120万元的债权,起初他们一分钱也不让。主审法官坐火车到上海后,顾不得休息,直接找上门与他们谈了一天,到了晚上8点多还顾不上吃晚饭。该企业的负责人被法官的执著所感动,后接受了按债权的65%给付的协议。在法官近一年的努力下,10家债权人终于都同意放弃部分债权,纷纷达成调解协议,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遂顺利依法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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