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购房人金某定购顶楼房屋后,因认为开发商未将广告上标明的赠送阁楼产权在买房合同中予以明确,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退房。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金某在报纸上看到香港花园的售楼广告,载明“香港花园二房一厅(阁楼55.04平方米)”,这个阁楼引起了金某的兴趣。
9月13日,金某在实地查看了该套房屋后决定购房。同日,金某与开发商美旋公司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书》。协议签订当天,金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十天后,双方按约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金某支付了剩余的首期房款10万余元。之后金某以合同文本未对阁楼面积明确产权,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约。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的结构中设有阁楼,该阁楼的存在不影响正常居住部位的功能及使用,且由该房屋所有人独家使用,给房屋所有人增加了生活的便利。在双方的合同及美旋公司所发的宣传资料中,系争房屋的建筑面积中不包括阁楼的面积,对此原告金某也是清楚的。阁楼与复式房屋结构不一致、性质不一致、房屋价值也不一致,这是一个常识,但阁楼与整个房屋是一个整体,包含在系争房屋中,房屋产权中未标明阁楼不影响产权人对阁楼的占有、使用,对此不存在任何的重大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