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治动态>>北京太平街拆迁之争续:居民状告市建委案将开庭

 




北京太平街拆迁之争续:居民状告市建委案将开庭

http://www.law-lib.com  2006-11-21


来源: 华夏时报

北京太平街拆迁之争续:居民状告市建委案将开庭

楼中被破坏的窗户有人来维修
北京太平街拆迁之争续:居民状告市建委案将开庭

  在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一名老人在清扫楼道里的粪水。居民家里的下水管道被拆后,粪水流到了楼道里
北京太平街拆迁之争续:居民状告市建委案将开庭
11月15日,市国土资源局和宣武分局的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北京太平街拆迁之争续:居民状告市建委案将开庭

本报报道后,有关方面在被拆毁的围墙前架起了施工挡板

    深度提示

    《“一房两证”引发宣武太平街拆迁之争》(续)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上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强调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直积极、认真、谨慎地对待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拆迁一事,在涉及到具体的土地管理行政行为中,严格按

    照规定和程序依法、依规操作,与“200万元搞定土地证”无关。

    在为用地单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局进行核勘工作时,并不知道存在“一房两证”问题。国土局只是核查地上附着物类别,并非核查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权属争议的归结点在“一房两证”,而涉及核发房产证的相关政策解释权在市建委,而非国土局。

    北京市建委称,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居民要求撤销“全民产”房产证一事已进入司法程序,目前不便接受媒体采访。据了解,今天上午,太平街8号院居民状告市建委案将开庭审理。

    10月25日,华夏时报“北京/深度”版刊发了《“一房两证”引发宣武太平街拆迁之争》、《“200万搞定土地证”调查》两篇文章,报道了宣武区太平街8号院的居民与有关部门、开发商、拆迁公司的一场拆迁纠纷,以及开发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疑存在内幕交易等内容。

    10月26日,华夏时报致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希望就涉及国土部门的相关问题进行采访。11月15日上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和宣武分局相关处室的7名负责人接受了华夏时报记者采访。

    以下是主要采访内容(应被采访者要求,本文不提及相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对话1

    审核时未发现“一房两证”

    记者:国土管理部门在核发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审核什么材料?

    国土部门(以下简称国土):“北京燕京汽车厂住宅小区”项目(即朱雀门项目)的土地出让,符合“京政办发〔2004〕48号”文件,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中的规定。我局在签订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审批材料主要包括计划部门立项批复文件、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等相关规划文件以及权属来源文件等材料。

    记者:针对报道所指的存在权属争议房屋所占的土地,国土管理部门核发土地出让合同,是否存在失责?

    国土:我局在签订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时,所审查的用地单位提交的权属材料中,未发现地上的房屋存在所谓的“一房两证”问题。

    记者:请说明一下权属来源文件有哪些?

    国土:有宣武区国土分局(当时的宣武区国土房管局)国土科的土地权属情况说明。该说明提到这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燕京汽车厂。

    记者:这份土地权属情况说明认为该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燕京汽车厂,是根据引起争议的“全民产”房产证(即00434号房产证)吗?

    国土:我局核实的内容为地上使用现状,说明中提供的土地使用权人为燕京汽车厂。

    记者:关于权属来源的材料还有哪些?

    国土:还有用地单位提交的燕京汽车厂的房产证。

    对话2

    我们不掌握房屋产权变更

    记者:从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燕京汽车厂在办理“全民产”房产证之前,居民已经办理了个人房产证,两证都由当时的宣武区房管局经手办理。因此,宣武区房管局应该知道相关房屋坐落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变更,为什么在权属情况说明中,又确认使用权人仍是燕京汽车厂?是不是存在“故意”为之的情形?

    国土:我们所见到的材料里面,没有个人房产证,燕京汽车厂房产证注记的产别是“全民产”或“国有产”。我们并没有发现存在“一房两证”的情况。

    记者:可不可以这样理解,市国土资源局对此并不知情,而是宣武分局对此故意隐瞒?

    国土:我认为不能下这个结论。这涉及你们在第一篇报道中提到的公房出售以后,原来单位房产证的变更问题。(该报道相关内容大意是:宣武区国土房管局房改科表示,办理00434号全民产房产证没有问题,但职工取得个人房产证后,燕京汽车厂应该到房管局来办“注记”,即把已成为私人财产的房屋从全民产中“刨出去”。但该厂一直没有来办“注记”。)

    像燕京汽车厂这样的情况,肯定不止一家。由于各种原因,单位没有办变更手续。从宣武区房管局来说,只是如实地提供包括这块土地坐落、面积、土地使用权属等内容的证明。在办理出让手续时,用地单位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因此,从国土局角度来讲,我们并不掌握房屋是否房改、购房人是否取得小产权等情况。

    对话3

    对核勘有异议可行政复议

    记者:居民取得个人房产证后,房屋坐落土地的使用权就发生变化了,而区国土局确认使用权仍在燕京汽车厂,怎么理解你所说的“如实提供证明”?

    国土:宣武区房管局当时按照市局关于项目核勘的要求展开工作,如实地反映了当时这块地地上附着物的情况(包括住宅、非住宅数量)及土地使用权属。我们核实的情况就是这样。

    记者:那为什么没有核查出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呢?

    国土:这还得回到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上。燕京汽车厂应该在房屋出售给职工后,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这是燕京汽车厂去申请,而房管部门则“因申请而作出变更”。如果前者不申请,房管部门没法启动这项工作。对于国土局来说,并不知道是否发生所有权变更了,因此责任不在我们国土局。

    可以明确的是,在核勘问题上,区国土局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至于有关规定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是否与建委房管局的工作存在交叉或脱离,那是制度层面的问题。

    另外,这个问题可能涉及房产证办理问题,现在该工作是由建委负责,对此我们国土局不便谈论。据我们所知,涉及太平街8号院居民房屋“一房两证”一事,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司法机关会作出判决。与土地相关的问题,如果法院需要我们提供相关资料,我们会予以配合。

    记者:由宣武分局提供的2004年该项目核勘表上,明确写着相关土地的使用权人为燕京汽车厂,居民们认为与事实有严重出入,是一份错误的核勘表。国土局对此如何处理?

    国土:如果居民们对此核勘表有异议,可以通过如信访、行政复议等方式表达诉求。 土地使用证能否撤销不便预测

   对话4

    土地使用证能否撤销不便预测

    记者:据我们了解,因为房改,国有企业“全民产”房产证普遍存在被“掏空”情况,常常引发权属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国土局根据“全民产”房产证确定相关土地使用权仍

    在原企业,是否未尽到审核责任?

    国土:理解你的意思,我这样回答你:从办理土地出让合同的程序来说,先有发改委的立项,后有规划委的规划意见,然后再根据有关材料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出让合同。你们可以了解一下,为什么用地单位能通过“全民产”房产证立项?我们国土局是根据有关材料来办土地使用手续,肯定不会仅凭用地单位的“全民产”房产证给其办理。

    记者:我们想了解一下在国土局签办的土地出让合同中,权属证明是“全民产”房产证的情况占多大比例?

    国土:我们现在没有这方面的统计数据。

    记者:假如最终确认燕京汽车厂将本该属于居民使用的土地转让给开发商,国土部门能不能撤销已办理的相关土地使用证?国土:转让之所以成立,最基本的条件是转让方对转让的土地具有使用权。假如司法机关认定“全民产”房产证有效,那就不会对相关土地使用合同产生影响;假如认定“全民产”房产证无效,得看认定无效的理由,现在很难分析。作为政府部门,我们不便作这种预测。

    记者:国土部门有没有撤销土地证、收回土地的规定?

    国土:就此事而言,由于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们将根据司法判决做出行政行为。至于撤不撤销,现在不能轻率地下结论。

    对话5

    土地出让合同审批程序未颠倒

    记者:根据我们掌握的材料,该项目开发商得到报道所指的土地的日期是2004年8月31日,而规划部门所核发的规划许可证是在2005年。为什么会出现没有规划就将土地出让的情况?

    国土:申请用地单位提交的有效规划文件,如《规划意见书》、《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后,即可作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规划依据。

    申请单位向我局提交的用地材料中包括核发日期为2004年1月9日的《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2004年1月18日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及2004年3月16日核发的《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等相关规划文件,并未见到报道中提及的2004年6月11日和2004年12月21日核发的两份《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我局于2004年8月31日签订该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时间顺序和审批程序并未颠倒。

    该项目不存在没有规划文件就将土地出让的情况,没有规划是不可能办理该项目的土地出让手续的。

    记者:出示2004年6月11日、12月21日两份《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国土:建议向核发该文件的规划部门去了解情况。

    记者:有专家指出,燕京汽车厂与开发商的土地协议转让,其实质是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按照有关规定,此类转让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请问本市国土部门是否对此转让予以审查?

    国土:按照我的理解,这个转让应该是开发商对企业的补偿,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取得土地使用证后的转让。

    对话6

    没有发现违法行为

    记者:信息来源显示,开发商在办理该土地出让合同时,花费200万元,居民怀疑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不法行为,对此有何评论?如何监管并避免土地出让工作中出现违法行为?

    国土:这篇报道如此表述,可能会让读者以为国土部门与200万有什么关系。因此,我局领导对此特别重视,现郑重澄清:我局在签订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现违法行为,是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的。

    我局通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对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记者:据我们了解,用地单位办理土地出让合同的过程曲折,多次被退回,耗时较长,请透露一下相关情况。

    国土:就具体项目而言,因具体情况复杂各异,可能由于资料不齐全、不规范等问题被退件,但肯定不存在我局故意刁难的问题。关于此项目办理时间长短问题,我们不掌握。

    记者:居民们指出,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的要求,应严格执行停止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为何燕京汽车厂在2003年的转让未被纠正?

    国土:我们执行的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北京市处理经营性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界定标准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8号)。该项目的土地出让是市政府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审核后作出的,并非国土局一家。

    对话7

    将根据判决做出行政行为

    记者:我们注意到,在该项目规划意见书上,有国土局签注的“涉及产权权属问题由用地单位负责,请按有关政策妥善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的意见,是否意味着国土局明知其中存在产权权属争议?

    国土:这是规划委在出具规划意见时,向我们核实涉及土地权属情况。不能理解成国土局知道其中存在产权争议。如果国土局已知存在权属争议,会签注“存在权属争议”意见,那样土地出让合同则不可能办理。

    记者:国土局的签注意见让规划委认为此项目不存在权属争议,并最终开具了规划意见书,这与存在权属争议的实际情况不符,对此如何看待?国土:我们最终还要对用地单位提供的权属证明进行审核,这与签注该意见不矛盾。即使前面的规划意见书等都办下来了,如果我们最后审核存在权属争议,土地出让合同也办不下来。

    记者:而事实上最终你们审核的“全民产”房产证存在争议。

    国土:这又回到房产证问题了。由于已进入司法程序,我们将根据司法判决做出行政行为。

    华夏深度调查工作室/文成江/摄影



法治动态检索

请输入要搜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