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广东佛山高明区的恒威集团,是较早做牛仔服装的一家民营企业,创办近20年来在业内小有名气,集团董事长岑润洪也被业内誉为“牛仔大王”,可就是这样一家民企却被一场“简单”的官司困扰了9年。
岑润洪私下里给人说起这个案子,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是“糟糕”;这个案子历时9年牞他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精神上也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岑润洪在最近的一次听证会上,前后一共用了9个“很遗憾”。这个并不复杂的案子经过三级法院的两审、监审、申诉,又于11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
1985年创办的恒威制衣公司,在上个世纪90年代发展势头良好,其“威鹏牌”产品供不应求。为此,1993年到高明投资建厂的岑润洪成立集团公司,并筹借3000多万元组建厂房。
1994年1月12日,恒威公司与罗泽光、罗松生的施工队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建两幢厂房和一幢办公楼,工程总承包款为860万元,投标预算书为940多万元。由于双方约定罗泽光、罗松生的施工队必须挂靠西建公司承建施工,又于5月18日补签合同,约定施工期为8个月,即从1994年5月18日至1995年1月18日。
可到了1995年的5月,工程还没有竣工。西建公司称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是由于恒威公司违约和遭遇自然灾害所致。而一份当地街道水电所提供的证据显示,1994年特大洪水期间,街道内的企业没停产、建筑工地也没有停工。同年5月8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书”,规定: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但是双方一直未对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达成协议。
西建公司起诉恒威公司后,一审法院1996年3月8日委托高明建设银行对工程进行结算。同年4月2日作出结算:西建公司完成工程造价共计6434177.59元,除去已支付的款项外,恒威公司尚欠西建公司工程款1714177.59元。
恒威对此持有异议,上诉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法院就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委托佛山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中心(下称审价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时恒威公司发现:高明建行作结算所依据的预算书,不是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预算书,而是一份由施工队单方提供的预算书。1996年12月30日和1997年4月27日,审价中心依据860万元的总造价,分别作出复查报告和补充报告称:恒威公司付给西建公司工程款应为500多万元,除去已支付的款项,恒威公司尚欠西建公司约30万元。但1999年4月26日的二审依然依据高明建行采用的预算书,作出了判决,理由是:恒威公司在取送材料的过程中,擅自拆解封条,至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受到损害,故对审价中心的鉴定报告不予采纳。
2000年8月25日,佛山中院对二审的再审判决,也维持了二审判决;2004年7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恒威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子的焦点集中在结算书上。一份是由施工队单方提供的总造价超千万元预算书,一份是由恒威所提供的总造价860万元的预算书,同样的日期,类似的笔迹,各自得出的结算书却相差甚远。高明建行依据前一份作出结算书,佛山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中心依据后一份作出结算书,两份结算书的款项相差超过百万元。
高明建行的结算书是否有效?佛山中院称,双方“已明确工程的结算交由高明建行负责,并以该行的结算结果为最后依据,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且实际亦是由双方将工程有关资料送交高明建行委托结算的,期间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核对”。而恒威则申诉称,高明建行所做的工程结算书,“是依据高明市建筑工程公司(罗泽光、罗松生施工队)单方面提供的由罗泽光伪造的工程预算书作出的,其间没有调取恒威公司的工程资料,也没有征求该公司的意见,致使该结算书结算的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并且这份结算书,“未送达恒威公司确认签字,违背了结算书须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法律规定”,“因此该结算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佛山中院二审认为,因恒威公司在送取材料的过程中擅自拆解封条,损害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而不予采纳。而原佛山市建设工程预结算审价中心副总经理黄银珍称,“拆不拆封对我们接受的材料来说并不重要,关键是双方提供的材料有没有效”。恒威公司辩称,审价中心的鉴定体现了几个建筑专业问题,比如:双方商定以860万元总造价包干,即在原预算的基础上下浮后进行承包,现中途结算,已完工部分是否也要下浮后结算?又如:材料价差是以编算时期的价格调整,还是按该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在不同时期的价格调整?恒威公司认为,审价中心的鉴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具有法律效力。
到底哪个具有法律效力?围绕一份结算书,广东三级法院前后已用了9年的时间。目前,广东高院就此案又举行了是否再审的听证会。(温素威)
《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