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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万国家赔偿“烟草专卖”扛?

http://www.law-lib.com  2003-11-27 11:24:21


沈阳今报
 
  首席记者隋冠卓

  今报讯价值50万元的卷烟被烟草专卖局认定为“非法运输”,并予以没收。为此业户将烟草专卖局告上法庭。此案经过两级法院、三次审理,日前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消烟草专卖局处罚决定的终审判决。昨天,业户向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苏家屯分局提出了54万元国家赔偿的申请。

 
  公路拦截没收香烟

  李军(化名)和妻子经营了多年食杂店,积累了一定的资本。2001年底,李军一下子购进了29件“中华”烟。“当时听说‘中华烟’要涨价,我和爱人才冒险借钱进了这么多烟,想等春节卖个好价钱。没想到从2002年开始,沈阳市烟草专卖局规定在沈阳经销卷烟必须有喷码标志。我一下就傻了。”李军手里的“中华”烟都没有“喷码”,只能放在手里。几经运作,一位海城朋友愿意接受这批香烟。

  “海城的朋友来沈阳接货时,我和我爱人正在杭州旅游,我就托另一位朋友雇了一辆海狮客车将谈好的29件‘中华’和一件‘红双喜’运到桃仙机场。”

  2002年5月5日下午1点多,当车驶到东陵区桃仙乡境内的公路时,苏家屯烟草专卖分局稽查队的执法人员将车拦截,30件价值50万的卷烟当场被扣押。同年7月10日,苏家屯区烟草专卖局以“非法贩运卷烟”为由,作出将卷烟全部没收的决定。

  一案两审一胜一负

  李军认为,自己根本没有非法贩运卷烟,按照规定跨省级行政区运输卷烟才可能存在非法贩运卷烟的行为,苏家屯烟草专卖分局也没有权力在东陵区境内扣押香烟,该局还未履行告知程序,因此李军将苏家屯烟草专卖分局起诉至苏家屯区法院,要求撤消处罚决定,返还扣押的30件卷烟。

  2002年11月26日,苏家屯区法院判决撤消苏家屯烟草专卖分局所作的处罚决定,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判决后,苏家屯烟草专卖分局重新作出的处罚决定依然是“非法贩运卷烟,全部予以没收”。2003年3月19日,李军再次将苏家屯烟草专卖分局告到苏家屯区法院。5月20日,法院以“被告依法履职、处罚程序合法”,判决维持苏家屯区烟草专卖分局的处罚决定。

  终审判决“烟草”败诉

  面对不一样的判决,李军非常疑惑,于是他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发生在东陵区,苏家屯区烟草专卖分局无法定管辖权,而且在执法程序上的法律文书存在严重瑕疵,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没收香烟的行政行为合法,部分证据与事实不符,不能视为程序合法,判决撤消苏家屯烟草专卖分局2003年3月6日作出的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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