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晨报
继日本丰田与中国吉利因为商标问题闹上法庭后,昨天(17日),日本本田公司又以重庆力帆摩托车上使用的“HONGDA”与本田的“HONDA”标志相似,侵犯了本田的商标专用权为由,将著名摩托车生产商重庆力帆告上法庭,索赔2500余万元。昨天,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起诉称,其在中
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先提出并被核准注册了多件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1982年4月30日注册的HONDA车辆和其他运输工具;1988年5月30日注册的HONDA车辆用内燃机、本田有关产品的零部件等,依法对上述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HONDA”及“本田”商标已经于1999年和2000年两次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重点保护商标。被告制造并销售侵犯“HONDA”商标权的“HONGDA”摩托车产品,误导了中国消费者,更严重损害了原告在中国的经济利益,特请法院判决被告因商标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昨天,原告及其旗下的五羊、新大洲、嘉陵3家中国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力帆摩托上的“HONGDA”标志与本田的“HONDA”只有一个字母之差,容易误导消费者。本田还向法庭出示了2000年底在顺义一家商店买到的两款带有“HONGDA”标志的力帆摩托的照片。本田为此索赔2500余万元。
昨天,被告之一重庆力帆摩托车厂没有到庭,法庭对其缺席审理。另一被告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提出,力帆集团有自己的品牌和商标,根本没有必要去模仿别人的商标。对于本田公司提供的两辆摩托车是否为自己所生产的,力帆公司也提出疑义,他们认为还需要请专家对实物进行勘验。(记者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