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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被认定侵犯署名权

http://www.law-lib.com  2003-10-27 10:36:52


《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被认定侵犯署名权
无缘名利摄影师起诉出版社部分获法院支持


  □本报专稿/记者胡峥
  国内第一本以真名实姓出版的写真集一出笼即引来了不同的争议,更出乎人们预料的是,写真集的拍摄者和人体模特、出版社较上了劲,引出了一场诉讼。2003 年7月9日,摄影师张旭龙以侵犯了自己署名权、作品完整权和获酬权等为由将出版《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一书的人民美术出版社告上法庭。8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9月11日,该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写真集署名汤加丽著不妥,构成部分侵权,但摄影师的其他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汤加丽其人其事
  汤加丽1976 年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身高165 厘米,自幼就进行了舞蹈专业培训,在省艺校就读期间,就在《金蛇狂舞》、《高山流水》等10多部作品中担任角色;在进入舞蹈学院及国家级的歌舞团工作期间,出演的角色更是不计其数,并有舞蹈理论专著和编导作品。由于其身材窈窕,长相清丽可人,又得到了影视圈中人的青睐,先后在电视剧《康熙王朝》中扮演紫云、《长江刑警》中饰演公关部经理,以后又在多部影视作品中担任角色,可谓是一个多才多艺的靓丽女子。
  而与人体模特汤加丽反目成仇的摄影师张旭龙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自幼研习国画,8岁开始把玩相机,迷恋摄影,1983 年考入广州美院深造,现为国内著名人像摄影师,北京盘子艺术摄影坊执行总监,河北省摄影家协会理事。
  据说,张旭龙只给女人拍照,因为他觉得只有男人最懂得欣赏女人,在工作中戴手套是其一贯作风,一方面便于造型动作的调整,同时也表现出对模特的尊重,更可以在必要的“触摸”时避免尴尬,有利于拉近他与被摄者的距离。
  在人体摄影方面具有极高天赋的张旭龙并不讳言自己就是汤加丽的伯乐,他一再向媒体宣称“汤加丽是我一手捧出来的”。其实早在两人合作的蜜月期,便有人在背后说三道四了。
  初始的成功合作,让两人都感到了成就感。张旭龙说,我们两人合作,她是为了出名,我是为了填补摄影行业的空白,不谋而合,互相合作,这很正常。
  2001 年3月28日,张旭龙与汤加丽为拍摄人体艺术摄影,签订了一份《拍摄协议》,该协议规定:此次拍摄属艺术创造,作品供人像摄影等专业学刊及公开展览,著作权归属摄影师张旭龙。此后,张旭龙在汤加丽的全身心配合下,历经一年零五个月的艰苦创造,前后用去近800 个胶卷,拍摄图片20余组,作品总量达到1万余幅。
  然而,心比天高的汤加丽并不满足被人摆布的“花瓶”角色,她不甘心走以“脱”成名之路,她要进入另一个全新的领域,在创作作品的层次上提升自己的艺术造诣。为了出书,汤加丽找到张旭龙,希望其授权自己出版写真集。碍于往日的情分,2002 年7月9日,张旭龙为汤加丽出具了“授权书”,“授权书”中写明:我授权将我与汤加丽合作拍摄的照片用于她个人写真集的出版、发行及展览。而正是这份“授权书”为以后的诉讼埋下了隐患。
  署名权是否遭侵犯
  2002 年6月,汤加丽携带照片光盘和自己创作的文字来到人民美术出版社商洽出版事宜,说想在汇总单个照片的基础上编辑一部展现独特艺术视角的作品,照片经过筛选后再添加自己创作的文字,同时将照片按照一定的场景和内在的美学逻辑进行排列,希望以一个新作者的身份出版。
  人民美术出版社经过审核汤加丽提交的材料,认为汤加丽以汇编作者的身份存在是可行的,遂于7月15日签订了一份《出版合同》,内容为汤加丽授权出版社5年内在中国大陆以图书(含图片、挂图)出版各类文字及版本的上述书稿,出版社享有该书稿的专有使用权,汤加丽提供2000 字的文字和120 幅的彩色图片,出版社支付4万元的稿酬,再版稿酬按8%版税支付。
  为了不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民美术出版社要求汤加丽出具张旭龙的授权证明,汤加丽拿来了张的授权书后,人民美术出版社便以汤加丽的汇编作者身份署名“汤加丽著”。
  2002 年9月,该书出版后,张旭龙得知书的署名为“汤加丽著”,自己的名字仅作为摄影作者,与责任编辑、责任校对等列在一起,被放到了封面内侧折页和封底内侧折页上。这让张旭龙感到很不舒服,为此,他在王府井书店,花了136 元,购买了涉案图书2册。以备日后打官司之用。
  汤加丽是被拍摄的对象,怎么可能是这些作品的拥有者呢,简直让人不可思议,我签订的“授权书”只是授权允许她使用这些作品出书,但我拥有这些照片的署名权,人民美术出版社这样的署名方式肯定侵犯了我的署名权。张旭龙斩钉截铁地说。
  是否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
  2002 年9月中旬,张旭龙第一次看到了以自己作品为主的《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撇开署名权不说,从艺术的角度看,张认为自己作品的精华部分被人严重地亵渎了。张旭龙说,照片中的人体遭到肢解,断指、断足、断臂、断腿、斩首等随处可见,我精心绘制的背景也被裁掉,照片的构图被随意剪裁后完全破坏了我的意境。另外,很多照片的高光部分如同白纸一样,毫无层次感,低光部分漆黑一片,大大破坏了作品原有的影像素质。
  据张旭龙的代理律师在庭上举证指出,写真集一共收录了原告100 余幅作品,其中54幅遭到肆意剪裁。这些严重破坏了摄影师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唯美主义的拍摄理念。
  而人民美术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则提出,出版社对部分作品进行边缘性裁切是为了提高作品的艺术表现力和艺术魅力,这属于正当的编辑加工业务范畴,作为一个权威的美术出版社,如何裁切,如何使用背景等的权威性不容置疑,至今为止,没有一个读者和专业人士对“肢解”等提出过异议,而正是“人美”的精心编制,才使张旭龙从一名摄影界的新兵一跃成为摄影界的知名人士。
  据记者了解,写真集出版后大获成功,曾先后加印了5次,印数已超过了5万册。对此印数,出版社予以了认可,但同时强调,目前获利状况无法统计,有亏损的可能。来自法庭的消息称,汤加丽总共获得稿酬17万6千元,而摄影师张旭龙却分文未得。
  在公开庭审中,出版社出示了由汤加丽签名的证据,说明该社分几次给汤的稿酬中都是包含张旭龙稿酬的。汤加丽也表示,她曾经要把稿酬给张旭龙,但张坚持没要。张旭龙认为,在汤加丽和出版社的合同里,没有他任何权利的体现,而通过汤转交给自己稿费的做法是非常不严肃的。
  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旭龙作为摄影师,为模特汤加丽拍摄了涉案人体写真图片,根据双方的约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应归属张旭龙所有。本案中,《汤加丽写真》一书中虽有汤撰写的部分文字,但该书汇编的主要内容应为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摄影作品,因此署名"汤加丽著"不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人民美术出版社应停止发行涉案署名"汤加丽著"的写真集,再版、重印该书时,不得以"汤加丽著"的方式署名,并在媒体上就侵权行为刊登向张赔礼道歉的声明。
  法院同时认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而作为权威的出版社,在对其图片中的背景和人体作裁剪时,未对作品作实质性改动,因此,未破坏作品的完整性。
  关于稿酬部分,法院认为,原告已经书面授权汤加丽出版、发行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因此汤同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应视为其行使了汇编作者著作权及从原告处取得的相关权利。鉴于出版社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出版合同关系,亦不存在侵犯著作财产权的法律关系,故原告获得报酬权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汤加丽人体艺术写真》这本书问世以后,被誉为中国人体摄影传世佳作,可以说是开了国内人体艺术写真某些方面的先河,它的艺术地位不容置疑。然而这本书的真正作者,在经过了法院的判决后才得以确认,这也是该书另一层面上的价值所在。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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