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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高院发布维护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Law-lib.com  2022-4-14 15:36:22  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在第七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4月1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3个维护国家安全典型案例。

    近年来,青海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犯罪行为,严惩犯罪分子,通过司法途径坚决捍卫国家安全。现通报部分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全社会切实增强维护国家安全意识。

    朱某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被告人朱某某利用“翻墙软件”在互联网上注册推特账号,自2016年开始使用推特账号在互联网编发、转发大量诽谤攻击国家基本政治制度,造谣、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谣言,发布“港独”等各类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有害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性大,属罪行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国家安全的根本是政治安全。朱某某早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他不仅不思悔改,还偏激的将自己生活的不顺利归咎于政治制度,并通过“翻墙软件”在境外网站上大肆污蔑、造谣,妄图颠覆国家政权,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

    夸某等人煽动分裂国家罪案

    被告人夸某经与被告人才某商议,将制作好的煽动分裂国家性质的歌词母版交给才某弹唱,才某明知歌词含有煽动分裂国家内容仍套曲弹唱并微信转发;被告人旦某等6人明知该歌曲具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内容,仍在“全民K歌”软件和不同微信群中传播。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宣扬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制作、弹唱、录制、传播含有煽动分裂国家、危害国家统一等违禁内容的歌曲母版,均已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根据八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至二年不等。

    夸某等八名被告人煽动分裂国家罪案,是近年来青海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的多名被告人,以制作、弹唱、录制、传播等多种形式,危害国家安全的共同犯罪活动。案件的依法审理,传递出国家安全不容侵犯的坚决态度,不管是谁,不论是何种形式,只要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到了国家安全,都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格某某煽动分裂国家案

    2021年3月,被告人格某某用白板笔在果洛州某县某商场内柱子上用藏文书写危害国家统一的言语。

    法院经审理认为,格某某在公共场所公开书写具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语,对他人进行宣传煽动分裂国家的意图明显,其行为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处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格某某对其书写的违法标语文字内容含有危害国家安全的性质具备完全的认知,明知而为之,且故意在人流密集商场宣扬,影响恶劣。该案提醒每一名公民,不论何时何地何种形式,只要实施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日期:2022-4-14 15:36:22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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