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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高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赔偿标准 城乡差别被取消

    Law-lib.com  2021-11-2 12:28:44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赵栋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全省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地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该规定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河南高院明确,该规定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此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此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都是据实赔偿,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生活费三项赔偿涉及城镇和农村两个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算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计算标准。以上年度为例,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二者在计算基数上相差18000余元;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644.91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201.10元,二者计算基数相差8000余元。区分城乡标准计算的残疾、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差异较大。

    其实早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通知,授权各地高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2019年12月18日,河南高院制定了符合河南情况的试点工作意见,并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此次试点工作意见是在2019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了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的试点范围,从原先的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进一步扩大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充分彰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河南高院副院长史小红说,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在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随着全省城乡一体化进程加速,人口流动持续活跃,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城乡差距逐步减小,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赔偿标准的社会经济条件已基本具备。全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标准,能够消除城乡赔偿标准差异,进一步推动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社会融合发展,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红利。

    二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城乡标准不同,赔偿结果存在差异,人民群众对此问题反映强烈。全面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赔偿标准,使城乡居民统一、无差别受偿,切实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要求落实到具体行动中,实现对城乡居民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全覆盖,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三是有利于保护当事人权益。司法实践中,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往往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也是案件审理的难点之一,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后,当事人无需就此问题举证,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也有助于全省法院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审判效率,快速化解有关矛盾纠纷,让胜诉的权利人尽快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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