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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高院出台意见便利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

    Law-lib.com  2021-10-18 10:58:35  人民法院报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便利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旨在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意见》明确了便利办理涉税的相关事项。《意见》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纳税申报、发票等涉税事项,可代为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应按规定申报纳税。《意见》明确了税务机关在保障发票供应、非正常户解除程序、破产财产变价处理、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即办税务注销、税务咨询等事项上提供的具体便利。

      《意见》就企业破产重整与和解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意见》规定,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税务机关针对破产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时,符合条件的可不予征收增值税。符合税法规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改制重组有关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在纳税信用修复上,税务机关根据管理人或破产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和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按照纳税信用修复有关规定,重新评价破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帮助破产企业修复纳税信用,保障破产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发展。在落实重整与和解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上,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提交的与此有关的申报材料,应快捷审查、便利办理。

      《意见》强调,税务机关应依法清收税费债权。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时,应当列明所申报债权的税费种类、税率(征收率)、性质以及计算依据等。管理人应当对税务机关提交的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认真核对债权。税务机关作为债权人,应当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行使表决权,依法清收及核销欠缴税款。

      《意见》还规范了税务检查、税收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恢复等事项,同时要求管理人依法代表破产企业办理涉税事项。


    日期:2021-10-18 10:58:35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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