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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Law-lib.com  2021-9-3 14:47:48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申东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不可再生历史文化资源,蕴含着国家和民族最优秀、最独特的文化基因,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意义。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值得一提的是,新修订的《条例》打破了非遗传承人“终身制”,非遗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将被取消资格。

    不履行传承义务将被取消资格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古老的生命记忆和活态的文化基因,体现着一个民族的智慧和精神。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如何保护与传承这一历史“活化石”,成为时代发展的一道“必答题”。 近年来,宁夏不断加大非遗保护传承力度,非遗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展和成效。截至目前,宁夏有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22名,自治区级代表性项目142项,代表性传承人249名;国家级非遗保护示范基地1个,自治区级保护传承基地98个,命名非遗扶贫就业工坊15个。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公布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经费补助、提供传承场所等方式,扶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代表性传承人依法享有自主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获得传承人补贴或者取得传承传播活动相应报酬等权利,并应当履行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妥善保存相关的资料、实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律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非遗传承工作融入教育体系

    非遗保护传承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对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及相关从业者参加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能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具有区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活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近年来,许多地方在中小学校开设了非遗项目传承课,对非遗项目的传承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可以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民间艺人等人员担任兼职教师,组织学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实践活动。鼓励具备条件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和研究基地,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条例》还规定,文化馆(站)、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可以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公共文化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并进行整理、归档、研究、展示或者依法出版。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长期保护。

    合理开发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

    合理开发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是让“活化石”变成“活文化”的关键。《条例》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保护设施纳入主题旅游线路,开发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旅游项目和旅游产品。 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以及有关团体进入旅游景区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展演、展销,宣传和推介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旅游产品。

    《条例》还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治区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将传统工艺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列入自治区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 对列入传统工艺振兴目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用地、场地、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孵化创业基地、产业孵化器等创业创新平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方式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挖掘其所蕴含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同时, 《条例》明确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持其真实性、完整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不得歪曲、贬损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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