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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出台投资促进条例 建立容错机制规范招商引资秩序

    Law-lib.com  2021-7-30 7:15:44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艳 通讯员 肖晴 樊柳孜

    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投资促进条例》。条例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加强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区域引导,强化和整合投资信息发布,加强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等,对于坚定投资者在广西投资发展的信心,提高广西招商引资竞争力,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经济发展根基,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

    加强投资促进领域立法,是广西抢抓用好新发展机遇的重要举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黄耀革介绍,2020年,广西全区生产总值22156.69亿元,引进区外境内招商引资到位资金9320.5亿元。但是与先进省份相比,广西的投资总量仍无法满足经济增长的要求。随着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促进工作中存在的投资促进体制机制不健全、投资促进主体单一、投资促进政策碎片化、投资信息发布不规范、投资促进重点不突出、投资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也逐步显现,与当前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推动解决。

    招商引资工作是一项创造性、创新性要求比较高的工作,建立容错机制有利于各级投资促进部门和工作人员敢于担当、突破创新开展工作。

    《条例》明确,自治区建立投资促进容错机制,鼓励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探索投资促进的创新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不受影响。对恶意中伤、诬告陷害,干扰经济社会发展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对受到不实反映或者诬告陷害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及时予以纠正,并消除负面影响。

    规范全区招商引资秩序

    精准而有效的投资引导,是避免无序竞争和低水平同质化发展的重要举措。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路万青分析,多年来,广西各地为了加快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都在想方设法开展以招商引资为重点的投资促进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没有制定统一的投资促进规划,从而导致了各地区不顾产业发展需要、产业链完善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只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互相争抢项目,投资促进重点不突出、项目雷同等问题。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产业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编制投资促进规划及其专项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投资促进工作的机构备案。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具有引领性、突破性、方向性的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

    《条例》还强调,重点产业领域、重点区域引导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鼓励投资者利用资金、技术和本自治区自然资源、区位优势,积极参与重点产业、领域开发以及各类园区建设和国有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全区招商引资秩序,引导本行政区域内存量企业合理有序流动,避免无序竞争和低水平同质化发展。

    承诺的投资条件应以书面明确

    “新官不理旧账”的现象在项目建设中屡见不鲜,积弊已久。黄耀革分析,其原因可能是领导岗位更换太快,工作难以达到良好的交接,也可能是问题太大还来不及应对,但根本上还是不作为、不担当,是政绩观、责任观出了问题。

    “‘旧账’往往都是事关项目能否进行的关键问题,而且地方上的政策大多具有连续性,如果‘新官’不理旧事,会严重影响政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会影响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与稳定。这是一个地方综合竞争力和地方软实力的重要体现。”黄耀革说。

    据了解,破解“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里有相关规定,此次出台的《条例》与《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衔接,但又避免重复,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在投资促进过程中承诺的投资条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条例》规定,对承诺的事项和签订的合同应当依法履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或者人员更替、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规划调整或者政策变化等理由单方违约毁约。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确实无法履行的,应当积极协商解决;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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