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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发布毒品犯罪(涉毒)典型案例

    Law-lib.com  2021-6-25 14:19:08  闽南网


    今年6月26日是第34个国际禁毒日。

    为进一步做好禁毒宣传工作,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合泉州市检察院

    于今日召开新闻发布会,

    共同发布《泉州打击毒品犯罪司法状况白皮书》,

    通报泉州法院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

    及泉州市检察机关毒品犯罪检察工作情况。


    近年来,泉州法院积极参与“飓风肃毒2020”会战行动、“净边2020”专项行动等禁毒工作会战,泉州市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积极参与毒品问题综合治理,禁毒形势呈现整体向好、持续改观的积极变化。其中,泉州两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数在2017年达到历史最高点,一审结案1016件,2018年开始回落,2020年降至281件,较之2017年降幅为72.3%,毒品犯罪案件数量下降幅度较大,禁毒工作成效显著。

    据统计,2020年6月至2021年5月,两级法院共受理一审毒品犯罪案件276件(含旧存),审结246件,一审服判息诉率73.3%,结案率89.1%,审限内结案率达100%,审判质效良好,共判决生效472人,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96人,重刑率达20.3%,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02件251人,批准逮捕181人,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35件291人,提起公诉214件291人,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245件次,一审已判决244件351人,均作有罪判决。

    近一年来,泉州毒品犯罪呈现出案件量总体下降、涉案人群部分特征较为集中、互联网犯罪模式和零包散卖问题突出、传统毒品占比较大、新型毒品在多地冒头等特点。随着互联网、快捷支付和物流行业的高速发展,当下毒品犯罪从传统的“线下”交易扩展到“线上”交易,毒品犯罪“网络化”趋势明显。在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氯胺酮(俗称“K粉”)、海洛因等传统毒品类型仍占涉案毒品的绝大多数,精神类、麻醉类药品替代毒品现象频出,还出现了“聪明药”、“毒邮票”、“减肥药”等新型毒品。

    当天还发布了泉州毒品犯罪(涉毒)十大典型案例。

    ——林某杰、游某元走私毒品案

    2019年2月底,林某杰、游某元受台湾毒贩指使从“发财”处接收一批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后走私到台湾,游某元与“发财”一方约定了交货时间、地点。2019年3月6日6时前后,“发财”按照事先约定指使他人驾驶闽DF361G黑色CRV汽车运送该批毒品至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丽声娱乐城停车场,将毒品搬到游某元事先停放在该停车场的陕E0663B红色东南牌汽车上。林某杰、游某元接收毒品后,分别驾驶闽D507DK白色路虎牌汽车、陕E0663B红色东南牌汽车将毒品运回南安市石井镇鳌山小区177号的租房,并按要求进行分装和重新包装。2019年3月6日15时许,侦查人员在该租房抓获林某杰、游某元,并当场查获该批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79.12千克,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47.9%至69.8%。

    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林某杰、游某元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处林某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游某元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洪某某贩卖毒品案

    2019年7月至8月,洪某某在晋江市安海镇某茶饮店附近分别以人民币300元、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在校学生张某某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和溴西泮。2019年11月22日,张某某伙同王某,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星城购物广场星巴克店门口贩卖从洪某某处以上两次购得的阿普唑仑、氯硝西泮、溴西泮等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时被查获,经称重和鉴定上述阿普唑仑56粒净重7.05克、氯硝西泮18粒净重1.51克、溴西泮32粒净重6.45克。

    2019年12月5日下午18时许,晋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洪某某,并扣押到1部三星牌手机、1部苹果牌手机、5颗氯硝西泮、5颗去甲文拉法辛、73颗阿普唑仑、21颗丙戊酸钠、158颗思瑞康长效药片、15颗溴西泮。经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均检出氯硝西泮及阿普唑仑。据介绍,洪某某为在校大学生,从澳门某医院开出多种精神药品后,又将药品出售给多名在校学生。从洪某某处购得精神药品后,在校学生张某某、王某又成为另案贩毒的“主角”。

    检察机关经审查,以洪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洪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阿普唑仑、氯硝西泮和溴西泮而向在校学生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洪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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