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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高院发布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被告人多次贩卖海洛因共39千克被判处死缓

    Law-lib.com  2021-6-24 13:57:47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6月24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至2020年全省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情况及下一步工作的安排部署,并发布典型案例。

    一、马某某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事实

    2003年6月、2004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与马某1(已另案判刑)多次预谋贩卖毒品。后马某1、尼某某(另案判刑)在青海省格尔木市商定,由尼某某寻找毒品货源,马某1负责贩卖。2004年6月至12月期间,尼某某伙同马某2、马某3(均已另案判刑)共同到云南省由马某3联系毒品上家,先后三次购得海洛因21 000克,由尼某某将毒品由云南省运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再由尼某某、马某2运至格尔木市,尼某某将毒品交给马某1,马某1与马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其间,马某1与马某4(已另案判刑)按照马某某通过电话事先指定地点进行毒品交接,后马某4驾车再将毒品由格尔木市运往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交由马某某事先安排的人及马某某手中,马某4从马某某处获得运输毒品的报酬。2005年1月至4月8日间,尼某某与马某1再次预谋贩毒,后尼某某再次电话联系毒品上家李某,并从李某处购得海洛因约18 000克,由尼某某雇用一藏族小伙两次将毒品运至拉萨市,尼某某在格尔木市接上毒品,将毒品贩卖给马某1,马某1又按照马某某通过电话安排,在格尔木市的不同地点将毒品交由马某4,由马某4驾驶康明斯货车运送至东乡族自治县交由马某某事先安排的接收人手中。2005年4月8日3时许,马某4从马某1处接上毒品后,驾车再次给马某某运送毒品,途经青海省湟源县日月山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海洛因8 741克。侦查机关根据马某4的供述,在格尔木市博爱花苑将马某1抓获,当场从马某1家中查获海洛因2 008.4克、毒资290 000元;根据马某1的供述,将尼某某、马某2、马某3抓获。马某某被批捕在逃,于2018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被告人马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典型意义

    马某某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涉毒犯罪。贩卖是毒品从制造到吸食的主要渠道和中心环节,历来是打击的重点。马某某多次贩卖海洛因共计39千克,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对其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厉打击。

    二 、王某钰运输毒品案

    (一)基本事实

    2017年12月3日22时30分,王某钰从西宁市乘坐火车前往云南省昆明市,5日抵达云南省昆明市,即乘坐长途班车赶往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在7日偷渡境外缅甸。12日2时许在缅甸一家宾馆内将42颗黄色塑料薄膜包装的疑似毒品物吞入体内进行人体藏毒后返回云南省瑞丽市,后从瑞丽市乘车抵达德宏州芒市,在芒市欲乘飞机至陕西省咸阳机场时,被当场抓获。通过体外排毒,共排出黄色塑料薄膜包裹的圆柱体状的疑似毒品海洛因42颗,经称量约302.6克。经鉴定,送检检材合计净重232.3027克,从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所有检材混合后海洛因含量为65.53%。

    本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王某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

    (二)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王某钰犯运输毒品罪,王某钰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

    (三)典型意义

    王某钰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运输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又是从境外运输毒品到境内,本应依法严惩。但鉴于王某钰受他人雇佣运输毒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对其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闵某虎、李某堂非法持有毒品案

    (一)基本事实

    2018年5月13日23时,李某堂乘坐MU2282航班从云南省昆明市前往青海省西宁市,次日2时许飞机抵达西宁曹家堡机场,闵某虎与马某什(在逃)驾驶越野车前去接李某堂。三人见面后,闵某虎、马某什带李某堂去西宁市一宾馆住宿。5月28日22时许,李某堂与闵某虎、马某什前往西宁市城东区某连锁超市,李某堂携带闵某虎提供的写有收货人信息的纸条独自进入超市内领取收件人为“李斌”的快递包裹一件,后将包裹交给在超市附近等候的闵某虎、马某什。李某堂离开闵某虎先前安排的住处前往城东区八一路某宾馆住宿。5月30日,公安人员抓获闵某虎、李某堂二人后,根据李某堂的供述公安人员在西宁市城东区七一路某出租房内查获装有疑似毒品的包裹一个,内装疑似毒品红色片剂9袋约1,182克。在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某超市查获尚未领取的装有疑似毒品的包裹一个,包裹收件人为“李斌”,内装疑似毒品红色片剂8袋约890克。经鉴定,表面粘有干枯植物组织碎片的半透明塑料袋分装的红色(掺杂少许绿色)圆状片剂物17袋,送检的检材合计净重1,864.72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所有检材合并后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45%。本案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闵某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李某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宣判后,闵某虎、李某堂不服,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闵某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堂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闵某虎、李某堂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864.72克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闵某虎、李某堂共同预谋,相互分工配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闵某虎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从重处罚。李某堂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从轻处罚。人民法院根据二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依法判处相应刑罚,有力打击了毒品犯罪,同时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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