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北京出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Law-lib.com  2021-4-25 14:39:44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斌

    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并专门制定了《裁量基准表》(2021版)。这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和优化行政执法场景式服务的要求,破除“以批代管”“严批宽管”“多头执法”“随意执法”等顽疾的有效措施之一。《裁量基准》的实施,将使行政处罚裁量的适用规则更加统一,更有利于持续提高人力社保系统行政执法公信力,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裁量基准》包括总则、实施原则、适用规则、审核监督、附则五个部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从40余项拓展到104项,实现了涉及人力社保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全覆盖。《裁量基准表》以表格形式明确了职权编号、违法行为目录、违法行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依据、违法行为情形与分类、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等内容,设计简明,方便企业、群众查询监督。

    据了解,2020年以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牵引,摈弃“以罚代管”思维,在全系统开展“局处长走流程”专项行动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60余名市区两级局、处(科)长和200余名监察员深入建筑工地、商超门店、快递外卖站点等,听取各方对监管执法落实“保市场主体、促和谐发展”的意见建议。特别是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一罚了事”给市场主体带来的诸多堵点痛点,从个案中寻找共性,以辩证思维看待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推进监管执法向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发展利益平衡转变,向惩戒与帮扶相结合转变,向严格用工规范与公正文明执法并重转变,让监管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在以企业和基层执法人员身份体验执法流程中,发现2014年发布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亟需进一步规范完善,随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动启动修订工作,确定人力社保行政处罚职权共104项,主要涉及行政执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特殊群体保护、工资支付、职业能力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社会保险等内容。新版《裁量基准》系统规范了“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违法情形,形成了“三类四档”裁量基准,做到执法标准“一把尺子量到底”,既为企业轻微违法行为提供容错支持和发展空间,又对严重违法行为坚持依法查处,提高执法精准度。

    严格设定裁量基准 规范实施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规定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违法行为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

    《裁量基准》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先予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先予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改正;当事人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决定行政处罚;应当先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跳过没收违法所得直接适用其他处罚;规定应当多种处罚并处的,不得只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处罚,而应当多种并罚;规定可以多种处罚并处的,则可以在其中进行选择,无需多种并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的,罚款数额不得高于规定数额的上限,也不得低于规定数额的下限。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审核程序

    《裁量基准》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的审核程序,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不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批准;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

    《裁量基准》实施后,朝阳区某建筑集团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出现多名劳动者投诉被拖欠工资情况。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没有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该行为在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曾因同一违法行为被查处。朝阳区人力社保局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但该单位逾期未改正。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对该违法行为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监察执法人员自由裁量尺度较大。根据《裁量基准》规定,因该公司违法情形应当对应“严重”档次,应处8万元以上至10万元罚款,行政处罚更加精准明确。

    规定期限内主动整改的,可视情况缩短公示期限

    《裁量基准表》对“三类四档”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予以明确。即: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不进行处罚公示;对一般违法行为设定两档处罚公示期,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对严重违法行为设定12个月处罚公示期;均为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公示期下限。除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期届满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再公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依市场主体申请,视情况缩短公示期限,帮助企业及时进行信用修复。

    下一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还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动态更新《裁量基准》,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企业健康发展和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法治保障。

    链接:

    2019年底,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企业面临生产经营困难,“一罚了事”给市场主体带来的诸多堵点痛点的情况,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慎重选取29项行政处罚职权,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整改的实行“一案三书”制度,即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引导用人单位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柔性执法“白名单”,与和谐劳动关系“红名单”、欠薪违法行为“黑名单”,共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提供有力支撑。

    北京西城区作为首个实施的辖区,严格按照标准对区内某房地产企业施行“一案三书”,因企业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但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了相关违法行为,且考虑到企业在检查之日起前12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也未造成危害后果,对企业不予罚款。企业负责人表示:“谢谢你们考虑到我们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状况,没有对我们进行处罚,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我们一定吸取经验教训,规范用工行为。”


    日期:2021-4-25 14:39:44 | 关闭 |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