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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统一裁判标准 提高办案质效——湖南高院多措并举规范类案检索工作

    Law-lib.com  2020-12-24 10:11:42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帅标 通讯员 刘沁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印发《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从类案检索启动、检索范围、检索方法、结果应用、监督追责、配套保障6个方面规范类案检索工作,促进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办案质效,提高司法公信力。

    《意见》规定,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法官、合议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院长、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等7种情形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

    《意见》明确,类案检索的范围包括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省高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及裁判生效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及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鼓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根据办案需要检索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承办法官要在合议庭评议、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审理报告中制作专门的类案检索报告,对类案检索情况予以说明,并随案归档备查。承办法官检索到的类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除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冲突或者为新的指导性案例所取代的,应当参照适用;类案为非指导性案例的,可以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参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检察机关提交指导性案例作为诉辩意见的,法官、合议庭应当在裁判文书说理部分回应是否参照并说明理由。

    《意见》强调,院庭长在监督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办理中类案检索、参照适用等方面明显存在问题,应当依照程序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按程序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因应当检索类案未检索,或者类案检索、应用错误,造成不合格案件或者错案的,依照程序追究相应的审判责任。


    日期:2020-12-24 10:11:42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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