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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度供给不足,个人破产如何破冰?

    Law-lib.com  2020-12-22 15:50:55  人民法院报


    新闻发布会现场。

      12月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舆论认为,这是从“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向“宽容诚信,严惩老赖”转变。

      从2018年开始,浙江温州、台州等地法院积极开展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工作,在具有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办理方面实现破冰。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遂昌县人民法院,为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而开展的“个人债务重整”工作,探索出了个人债务重整的遂昌样式。截至目前,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237件,办结147件,涉案债务共计2.027亿元,清偿3350.349万元,平均清偿率16.53%。

      探索“个人破产制度”意义重大

      在我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根深蒂固,社会对个人破产的争议非常大。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但现实中,一部分“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陷入困境,丧失再融资、再创业能力,这一定程度遏制了社会投资活力,阻碍了社会经济发展。

      “破产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基础设施。”浙江高院副院长徐建新介绍,开展个人债务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具有四个方面的重要作用:第一,债务人“破产保护”功能,可以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脱离债务枷锁、东山再起的出路;第二,破产程序是一个债权债务的集中清理程序,在“公平兼顾优先”的基础上平衡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第三,债权人教育和风险警示功能。市场经营总有风险,是否出借款项给债务人,风险的第一把控者在于债权人自己,首先债权人要有这样的风险意识;第四,促进市场体系健全运行功能,推动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和社会诚信体系建立,提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对于法院来说,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可以对自然人执行案件进行“合并同类项”,提升程序效率;还可以将管理人等社会资源引入到执行程序中,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

      去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今年5月1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要求,“健全破产制度,改革完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浙江法院以“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为目标,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地区试点并进行有益探索。

      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个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作为公司股东的蔡某被法院判决需承担214万余元的企业债务连带清偿责任。然而,蔡某名下只有零星财产,他和妻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孩子又在上大学,整个家庭入不敷出,花销巨大,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平阳法院办理该案时,参照企业破产制度,引入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最终,该清理方案获全部债权人表决通过——按照1.5%的清偿比例,即蔡某清偿3.2万元之日起6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自清偿3.2万元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债务人蔡某个人信用。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照妖镜”

      不管是被免于列入黑名单,还是被免除剩余债务,都建立于债务人是诚信的这个基础上。如果债务人有恶意逃债行为等不诚信行为,则集中清理程序将不予启动或及时终止。

      1957年出生的黄某,原本从事羊毛衫制作、销售行业,因经营不善、大额货款无法收回等原因导致经营状况恶化,加上身体健康状况不佳,逐渐丧失劳动、工作能力,最终陷入债务困境,无法清偿债务。

      2019年3月29日,债权人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经对债权审核,共有3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4笔债权,确认债权总金额约42万元,债权性质均为普通债权。

      根据债权人反映,黄某隐瞒了村里分红的情况。管理人根据债权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发现确有其事。

      管理人根据调查结果,认为黄某未如实申报全部的财产及收入情况,无法认定其诚信处置和清偿债务,且存在偏颇清偿等不当行为。据此,台州中院最终作出裁定,终结黄某债务清理程序,并交由执行部门恢复执行措施。

      浙江高院通过制度设计和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出非常明确的信号:只要债务人确实是诚实且不幸的,在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后,债务人就可以免于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心存侥幸,故意隐瞒或者未如实报告财产和债务情况,对部分债权人进行偏颇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那么个人债务清理就是很好的“照妖镜”,让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显形,严厉打击躲避债务清偿的行为。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等困境尚存

      钱某、杨某原是夫妻关系,于2016年10月离婚,有夫妻共同债务案件11件,因企业经营亏损无力清偿,分别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因系共同债务联合清理,经审核确认债权总额为231万元。

      债权人会议上,全体债权人均不同意10%的清偿率,各债权人提出在长期分期付款的前提下清偿率50%。

      最终,因双方就清理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清理程序终结。

      “此案反映出当前制度供给不足导致个人债务清理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浙江高院执行监督处处长方嘏风说,首先,不同类型债权的清偿率难以协调一致,本案各债权涉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的借款、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报酬、买卖合同关系产生的货款等,各债权人对清偿比例的心理预期、接受能力均不同;其次,全体表决难以取得一致。实践中,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谅解程度及其对债务的豁免尺度不尽相同,只要个别债权人不同意清偿方案或清偿比例就意味着全盘否定;第三,也反映了债权人对债务人信任度较低。

      因缺乏法律制度支撑,浙江法院现在开展这项工作,只能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进行。个人破产中的核心制度,比如破产免责等,只能取决于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的表决机制存在局限,在夫妻联合清理的案件中,债权关系往往更为复杂,更容易陷入表决困境。

      “在实践中,打击逃废债需要规范和加强。”徐建新说,在当前监督机制和法律框架下,债务人逃废债的行为仍不能完全杜绝,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诚信度持怀疑态度,甚至多有抵触。尤其在债务清理方案通过后,对债务人后续行为考察期的监督机制能否到位、监督措施是否有效,债权人对此还会有比较大的疑虑。

      同时,需要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对当事人的约束。一方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这项工作的知晓度、配合意愿不高。对于债权人来说,当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并不能带来更多、更直接的利益时,不愿放弃权利也是本性使然。从债务人角度看,部分债务人不了解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的好处,同时,债务人或多或少存在失信问题,甚至存在逃避债务清偿的行为。从台州地区的实践来看,有不少案件因为债务人不配合管理人清算工作,导致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据了解,针对工作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浙江法院将进一步稳妥有序在全省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在法院内部尤其是要加强执行部门与破产审判部门在人员、财产申报、查控、处置等方面的衔接配合。同时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平台,探索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中的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如公职管理人、专项资金、财产信息查询、信用联合惩戒等等,推动配套制度的完善,并积极推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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