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丁国锋 罗莎莎
因疫情依法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人社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加强司法应对,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服务保障“双胜利”。
《指导意见》提出,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
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对该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
《指导意见》还提出,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符合规定复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
对于涉疫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置,《指导意见》明确,要深入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推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共建、共享、共治联动工作机制。
日期:2020-8-27 10:06:08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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