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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二中院:公司登记类行政诉讼案超六成涉假材料

    Law-lib.com  2020-8-18 13:36:47  法治日报——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杨波 徐蕾

    8月1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公司登记类行政诉讼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通过梳理该院审理的相关案件后发现,有六成以上涉及虚假材料申请登记,此外,公司登记类行政诉讼案件中登记机关败诉率高于其他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率平均水平。

    北京市二中院通过对2017年1月至2020年6月审理的公司登记类行政案件梳理后发现,有六成以上的案件涉及用虚假材料申请登记,主要方式为冒用他人身份、地址等信息获取公司登记及公司内部人员(如董事、监事、股东、法定代表人等)制造虚假签章获取公司登记这两大类。其中,部分公司登记申请人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逃避个人债务或规避其他法律责任,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或提供虚假住所信息骗取公司登记,有的则属于股东之间恶意串通、蓄意采取“假签名”的手段骗取公司登记,当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时申请撤销登记。

    北京市二中院还发现,在该院审理的上述案件中,登记机关总体败诉率达34.72%,而同期该院其他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为7%左右。

    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诸多现象,法官提醒,不依法进行公司登记,可能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北京市二中院建议,公民应妥善保管身份证件,不将身份证件出借他人,遗失身份证件的,及时申请补领,必要时在报纸等媒介上发布遗失公告。身份信息被冒用的公民,应当注意固定、保存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笔迹鉴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并主动向登记机关或法院提交。

    对于登记机关,北京市二中院建议,应在履行合理、审慎的形式审查职责的同时,适度强化实质审查的应用。登记机关如已建立线上身份验证和电子签名机制,可充分利用上述机制,对相关申请事项是否系申请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远程查证。同时,登记机关应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改的原则,对经查实确属冒名登记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纠正,不能因登记行为已超过起诉期限而拒绝履责。登记机关还应健全完善对登记代理机构的信用惩戒制度,对提交虚假材料被查实的登记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员,登记机关可以视情况不予受理其提出的新的登记申请,并对情节较重的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曝光。对于登记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加大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力度,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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