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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出台法官惩戒暂行办法 两类行为追责

    Law-lib.com  2020-8-6 9:28:42  人民法院报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法官惩戒暂行办法,划清法官可为与不可为的界线,既通过监督制约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又通过规范惩戒工作实现对法官的履职保护。

      作为法官惩戒工作试点法院,浙江高院对惩戒种类及适用、审判责任划分、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及惩戒、惩戒承办机构及其职责、惩戒工作程序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为有效保障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规定“违反审判职责,终身追责。不因工作变动、身份变化而免除。”同时明确规定,法官惩戒主要针对“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两类违反审判职责的行为,并把经过惩戒委员会审议,作为追究法官违反审判职责责任的前置程序。为更加有效地体现惩戒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浙江高院将问责与免责相结合,还规定了因理解和认识不一致等八种导致裁判错误的免责情形。

      据悉,2017年,浙江省委政法委牵头组建浙江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并分别在省高院与省检察院设惩戒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惩戒事务工作。法官惩戒工作办公室与司法监督室合署办公,司法监督室在接收到问题线索后,对认为存在涉嫌违反审判职责的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初步认定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且需要启动法官惩戒程序的,提请惩戒委员会审议;对不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存在违反审判职责行为但不构成故意或未造成重大过失、涉嫌犯罪等不需要启动法官惩戒程序的,依纪依规进行处理。当事法官和相关法院司法监督部门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法院根据审议结果,严格区分办案质量瑕疵责任与违法审判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当事法官作出惩戒决定,其中惩戒委员会审查认定为故意违反审判职责行为的,或认定为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当事法官应退出员额。当事法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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