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仅依据负债企业注册资本数额巨大,能否驳回债权人对企业破产清算申请?
转款方以转款凭证、微信记录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如何认定款项是借款还是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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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安徽法院在办案商事案件时,遇到这些问题将不再“难断”。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民二庭对2019年商事案件发改提指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报告。该报告重点围绕起诉和受理、事实和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部分,对发回、改判、提级指定法院审理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梳理提炼,并结合具体案件,详细阐释裁判思路和法律依据,对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指导参照作用,不仅为各地法院答了疑、解了惑,还避免“同案不同判”的出现,促进商事案件的裁判水平得到不断提升。
“数说”四类商事案件收结案
报告首先针对2019年民二庭审理的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再审等四类商事案件的收结案数据进行全面系统汇总。
过去一年,民二庭共立案876件(含旧存29件),其中一审立案52件,审结44件;二审立案210件,审结182件;申请再审案件立案592件,审结589件;提审收案20件,审结20件。
在二审案件中,维持原判102件,占比56.04%;改判21件,占比11.53%;发回重审12件,占比6.59%;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审理6件,占比3.29%。在申请再审案件中,裁定驳回再审申请558件,占比94.73%;本院提审15件,占比2.54%;准予撤回再审申请16件,占比2.71%。在民事提审案件中,撤销原裁定并指令再审1件,占比5%;发回重审5件,占比25%;改判10件,占比50%。
报告还对民二庭负责审判的合肥、淮北、宿州、蚌埠、滁州、马鞍山、芜湖、宣城等八市的商事二审案件审理情况、再审审查案件情况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帮助地市法院找差距,查不足,促提升。
结合具体案例“把病脉开药方”
在掌握发改提审案件整体情况的基础上,报告从起诉和受理、送达、事实和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梳理提炼了33个审判难点和问题。
上诉人淮南市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就遇到申请对注册资本巨大的负债企业破产清算是否受理的问题。在该案中,机械公司拖欠小贷公司本息296万余元,不能到期偿还。小贷公司依据法院判决申请执行,但法院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小贷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但因机械公司注册资本为3395万余元,数额巨大,被一审法院驳回。
“企业注册资本与目前实际资产并非同一概念,不能仅依据负债企业注册资本数额巨大,驳回债权人对企业破产清算申请。”安徽高院民二庭相关负责人说,报告对该案反映出的问题进行了解读,认定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二审裁定撤销一审裁定,由一审法院裁定受理小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据报告显示,在起诉和受理环节,还存在涉及执行和解协议另诉、第三人起诉解除合同、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民刑案件交叉等问题,分别明确了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诉与申请继续执行原判决是排斥关系,当事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另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案件是否存在恢复执行的情形;第三人概括承受合同一方的权利义务,需经相对方同意,否则第三人无权提起解除合同之诉;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存在不明确之处,法院应先主动释明,而非径行裁定驳回起诉;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难点和问题全部源自具体的案例。报告结合这些案例,进一步明确裁判思路,对同类型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明晰事实和证据问题防“摇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案件审判的法定原则。如果在事实和证据面前有“摇摆”,势必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
报告聚焦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深入剖析了19个突出问题和“解题思路”,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记者注意到,这些问题多体现在借贷和工程结算类案件上。
在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少借款是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的。诉讼当事人会将微信、支付宝转账作为证据提交,但如何证明是借款而非投资款等其他性质款项,往往给审判带来难度。对此,报告进行梳理明确,对于转款方以转款凭证、微信记录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收款方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提出抗辩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的,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款项性质进行认定。对于借款本金的认定不能仅依据转账记录,应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因素综合判断。
建设工程的结算,涉及多方利益,容易扯皮导致“糊涂账”。报告在结算单签字证明力上,明确承包方提供的结算单上有发包方现场施工员的签字,且发包方两位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可以证明发包方对结算价款的认可。在判断结算书备注的意思表示上,明确需依据工程结算书的内容、备注时间等综合认定,实际施工人单方在工程结算书上所做的备注是单方意思还是双方合意。关于结算款项的认定,各方共同签字的结算协议效力高于结算前形成的单方工作人员意思表示。通过对这类案件裁判思路的明晰,让工程结算“不难算”。
此外,报告对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对补充协议是否作为守约方放弃原合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证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合同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等进行案例解读,为各地法院提供参考借鉴,从而正确适用法律,真正解决争议。
日期:2020-5-11 13:09:49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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