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刘琪 陶琛
2018年,湖南全省法院共审执结各类行政案件27525件,结案率92.4%,较2017年提高7个百分点;2018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32.6%,同比提高2.4个百分点……8月14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8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并公布了几起典型案例。
据湖南省高院副院长杨翔介绍,行政诉讼法修改实施三年后,湖南省行政诉讼案件收案总体呈现出六个方面特点:行政诉讼案件收案增速放缓,结案率不断提高;各市州一审行政案件数量和增长幅度不均衡;涉诉领域和案件类型日趋多元化;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无效起诉案件所占比例较高;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同比有所下降,但判决撤销的案件数及涉土地、征拆类行政案件败诉率仍相对较高。
据杨翔介绍,湖南法院着力提升行政案件审判质效,高院和各中级法院充分发挥行政二审、再审监督功能,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案件质量,依法改判402件,发回重审249件,撤销变更原裁定265件,撤销原判驳回起诉108件。二审行政案件的服判息诉率67.3%,同比提高3.4个百分点。2018年,当事人不服湖南高院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823件,最高法院再审改判10件,改判率仅为1.21%,案件质量得到最高法院充分肯定。
为不断加大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湖南法院坚持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保护相对人的起诉权。2018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0992件。全面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通过多种形式,督促行政机关落实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18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32.6%,同比提高2.4个百分点。同时,主动延伸审判职能作用,针对审理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综合性、预警性信息,2018年,全省法院共发出司法建议264份,不断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为稳步推进湖南行政诉讼管辖改革各项工作,2018年,湖南高院在总结郴州、永州、益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省基层法院一审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工作,并确定长沙市、衡阳市、怀化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案件分别由长沙、衡阳、怀化三个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其他市州因地制宜分别确定两个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改革实施以来,各项机制运行正常,取得了良好效果。
杨翔指出,从2018年全省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情况看,行政执法及应诉中还有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行政行为程序违法问题仍然突出。2018年湖南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因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被判决败诉的案件498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33.5%。程序违法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不少行政机关未严格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执法。主要表现为:有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有的随意简化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前未依法进行催告、公告,未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有的在未经调查、听取当事人意见,未出具行政强制决定的情况下,根据上级机关或领导要求,直接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有的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行为,未送达或未依法送达相关行政决定;少数地方仍然存在“先征后批”“先征后补”,及以“拆危”“拆违”等方式实施征收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是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8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因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348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23.3%。主要表现为:有的行政职能部门以“形式审查”为由,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未尽谨慎审核义务,或片面采信单方证据,对相关证据未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导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基础事实认定错误,甚至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的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注重收集和保存证据,导致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无法有效举证,而导致证据不足;有的行政机关获取证据的途径和证据形式不合法,法院在认证时依法只能排除,不予采信。如某市人社局依据用人单位提交的有明显改动痕迹的证据材料,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依据不足,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作。
三是行政主体怠于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被判决败诉的案件151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10.2%。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不处理、不答复,或超过法定期限进行处理,甚至将相关申请作为信访事项,以信访答复代替行政决定;有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不及时、不依法发放工伤保险金、抚恤金等;有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答复时遗漏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事项,履职不全面。
四是没有法律依据自行设权。2018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因没有法律依据自我设权,行政机关被判败诉的案件93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6.3%。在执法实践中,有的基层政府对本应属于村民自治决议范畴的事项作出了行政行为;有的乡镇政府、街道办直接行使本应由规划、国土部门行使的违法建筑处罚、强制拆除等职权;有的地方政府以编办文件的形式,自己设定机关,擅自赋予行政管理职权。
五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当。2018年全省法院一审行政案件中,因行政裁量权行使明显不当而被判败诉的案件71件,占全部败诉案件的4.8%。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执法行为不符合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不均衡;有的行政机关出尔反尔,不遵循既有先例和惯例;有的同等条件下区别对待,不一视同仁;有的执法过程中考虑的因素不正当,考虑问题不够全面、周延,没有保护应该保护的利益。
六是行政机关的应诉能力仍有待加强。有的行政机关应诉、答辩和举证存在消极敷衍等情况。诉讼中,有的应诉人员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提交证据,又不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或者提交证据不全面,遗漏关键证据,无法进行有效质证;有的应诉人员包括委托的律师,或者缺乏必要的行政法律专业知识和出庭应诉知识,或者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主要情况不熟悉,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法定程序缺乏充分了解,难以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进行有效答辩和回应,个别出庭人员直接表示未参与被诉行政行为,不了解具体情况。
七是少数地方领导的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和法治方式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虽然如今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经由2016年的27.5%上升至2018年的32.6%,但仍低于全国40%的平均水平。部分出庭应诉负责人不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不能有效的参与庭审,出庭不出声、出声不出彩。有的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不够重视,没有及时研究落实并反馈情况。对违法行政的责任追究不到位。另外,还有少数行政机关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甚至出现另行作出行政行为抵制法院裁判等情况。实践中仍有违反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直接参与征地拆迁等行政性工作,甚至干预行政案件审理。
对此,《报告》建议,要进一步提升法治素养和法治水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问责;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全面履行诉讼义务。
日期:2019-8-14 15:06:34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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