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新决议 有审有决 完善法律监督
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年的洗礼,中国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新历史条件下,面对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各界对严格、公正、文明、清廉执法的要求愈加迫切,中国的司法改革之路究竟该走向何方?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出了“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作的报告后,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将党的精神落实到了实践工作当中。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指出,此项决议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的指示精神、检察工作的性质和北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充分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为国家意志的典型事例。
有审有决,人大监督新形式的探索
建国门是北京市的一个交通枢纽,在这一个车水马龙、高楼林立的繁华地带,有一座古色古香的办公楼特别引人注意,这里就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地点。每年从这座大楼里,会出台一系列与北京市市民密切相关的法规制度,这些制度,就如同楼前的四角阁楼一样,既符合时代精神,又带有浓厚的中国特色。
从今年五月份开始,这里的人们似乎就分外的忙碌,时常下班时间已过,路上的人们还可以看到有些办公室的灯依旧亮着。
“这是因为我们从四个月前就已经开始了调研工作”,决议的主要起草者之一——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办公室副主任赵志建告诉记者,“四个月来,为了起草这项决议,我们进行了广泛地调研,听取北京市各区县的检察院、法院、律师代表等社会各界的声音,草案更是反复修改,为了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很多同志节假日都放弃了休息。”
赵志建副主任说,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监督的目的是为了督促这些单位更好的履行宪法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从社会发展情况看,民众要求通过公正的司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现实中也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需求,消除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的现象,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是人大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目的。
在这样的前提下,如何寻找人大监督的新形式,完善人大监督职能,成为了摆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经过几个月的调研论证,最终,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出了一条针对检察机关的专项报告,做出相应决议来实行监督的新形式。
有关专家指出,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人大常委会通过做出决议的形式,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体现了人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体现了通过人大的监督去推进各方面制度完善的要求,有利于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权威性,有利于人大监督水平的提高。对于完善我国法律监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诉讼监督为重点,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法律是维护国家正义最后的底线,司法公正体现了社会正义。要实现司法正义,就必须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的监督,因为任何权力,如果脱离了现实监督,都会出现问题,都会产生腐败。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大享有最高的法律监督权,但是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赋予人大个案监督的权力,实践中实施个案监督职能的国家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对司法活动,尤其是诉讼监督实施监督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对于各个司法机关规范自己的司法行为,正确行使司法职权,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的任务也越来越艰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诉讼监督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重点有待进一步突出,诉讼监督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慕平在北京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做的工作报告中,将目前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所面临的问题概括为以上四点。
为了能让检察机关更好的履行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尤其是诉讼监督职能,决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要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二、明确了在诉讼监督中,要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为重点,全面加强对诉讼活动各环节尤其是执法过程的法律监督,当前,要高度关注社稷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执法司法活动,积极稳妥地探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三、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机关接受监督的义务和加强人民检察院自身建设的要求;四、明确了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在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工作;五、明确了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职责。
关于决议的内容,杜德印表示,虽然决议涉及的具体内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但这些职责在实践中有必要通过此次决议进一步加强。同时,检察机关应抓住这个契机,把这项权力行使好。对诉讼监督这项职能,检察机关应该借决议的出台做很好的宣传,让广大老百姓和社会知道他们可以在检察机关获得这样的“救济”。
决议出台后,落实是关键
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决议草案在表决时得到了一致通过。
与会委员纷纷指出,通过作出决议的形式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是对检察院开展诉讼监督的支持,也是要求监督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神职责,高度重视诉讼监督工作的开展。
但是,对于决议出台以后工作,与会委员却有着不同的看法,有委员认为,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在性质上属于地方立法,具有法律效力。决议出台后,北京地区各法院、检察院、政府机关都要自觉遵守。有委员则认为,决议规定的几条内容都比较原则,对贯彻执行的实效评价判断比较困难。
汤维建委员更是一针见血的指出,后期工作的关键的问题是抓落实。因为决议通过以后能不能落到实处,对法律监督部门是一个考验,对市人大常委会也是一个考验。对次,他提出了两点建议:一是对开展诉讼监督的部门,要把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制度化,要有办法、有计划、有监督、有落实,同时还要接受人大的监督。二是希望被监督的部门一定要摆正自己的位置,处理好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本着认真、自觉的态度接受诉讼监督。
对于委员们的意见,相关负责人士表示,本决议通过以后,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将会适时检查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决议下一阶段的落实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将会随着下一步工作陆续出台。
2008年8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体化、规范化,把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落实到了实践中。
多处创新推动法律监督新发展
专家解读新决议,四大亮点引人关注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的要求,坚定了司法改革决心,明确了改革之路的方向。为了贯彻落实十七大的重要精神,2008年9月25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有效的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具体化、规范化,把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落实到了实践中。日前,针对此次决议,记者专门走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教授。
陈教授认为此次决议内容上具有诸多亮点,在很多问题上都实现了创新性的突破,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上看,都为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有利的推动。
亮点一:强调诉讼监督,规范监督范围
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地位,但宪法并未明确法律监督的具体范围,这为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在实践中带来了不同的认识和做法。过去也曾存在着所谓的 “全面监督”即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进行全面的监督。
对此,陈教授指出,全面监督主要是受前苏联法律监督模式的影响,这种模式只是一种近乎理想的设计,而不能完全还原为现实的法律制度。我国在建国初,也曾照搬苏联模式,把检察院定为法律监督机关,实行全面监督,但实践中并未让检察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所以,在建国后检察院的地位几经变迁,最终,1982年宪法并未确立全面监督。
陈教授认为,此次决议强调了检察院的诉讼监督,重申了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主要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刑罚的执行活动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使得检察院的监督活动更加规范化,符合法律的精神、符合检察院的工作性质和监督的含义。因为,只有强调诉讼监督,才能符合当前的法治发展要求,使司法活动在公正、公开环境下进行,才能做到充分保证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亮点二:明确被监督机关义务,解决检察建议中薄弱环节
记者了解到,目前,检察院监督形式多种多样,对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监督,对法院审判实行审判监督,对错案实行抗诉,对监所进行刑罚执行监督。检察院日常工作中实现上述监督职能的主要手段就是检察建议,可实践中由于检察建议没有配套措施,往往形同虚设,难以落实到实处。
陈教授说,《决议》第五条规定,“全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刑罚执行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发出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应当认真对待。”这一规定,有效的解决了被监督机关在自觉接受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监督方面的薄弱环节。其中,“应当”二字,从法律的层面赋予了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强制性。
亮点三:强调监督重点,注重程序正义
长久以来,“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法律界的诟病,近年来随着人们程序意识的增强,程序正义越来越走入人们的视线。此次决议,也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指出了检察院监督工作的重点。决议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大力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严重违反程序、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懈怠职守、滥用职权、放纵犯罪、侵犯人权的行为,坚决查处隐藏在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
对此,陈教授评价说,有句古老的谚语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在看得见的地方实现,”这实际说的就是程序的重要性。决议中指出的这些问题,是人民群众最为关注也是司法实践中矛盾最为突出的问题,决议集中这些重点问题,从程序的角度出发,指出了检察院的工作重点,明确了工作方向,将程序正义的价值观融入了法律制度当中,体现了立法者极高的专业性和实践性。
亮点四:强调检察院自身建设,监督者也需被监督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还有对自侦案件的侦查权。对于自侦案件,检察院享有自行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职权,检察院的行为,谁来监督,显然从完善监督的层面,“自己监督自己”存在着诸多弊端,这也是近年来刑诉界一直探讨的问题。
陈教授告诉记者,此次决议从四个方面对于检察院的自身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第一,决议强调加强检查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自身监督机制,明确了对于自行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是下阶段工作的重点;第二,要求检察院在工作中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制约,这是落实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合作、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体现;第三,强调了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第四,强调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保证法律监督工作不偏离正确的方向。这些要求,对于完善检察院自身监督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下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了宝贵的借鉴意见。
采访最后,陈教授指出,“专业性、务实性、创新性”是此次决议的重要特征。在刑事诉讼法日渐提上修改日程的今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此项决议,从法律角度具有着重要意义。当然,我们也不能光关注所取得的成绩,决议中也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例如对于决议中检察院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监督权,依然缺乏进一步的保障机制;被监督机关不接受监督、检察院错误监督将会导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依旧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另外,如何使检察机关行使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的主体相分离,这仍将是我们日后工作中仍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