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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我国首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法规 11月1日起执行

http://www.law-lib.com  2008-9-25


深圳出台我国首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法规 11月1日起执行
 

    法制网深圳9月24日电 记者 游春亮 我国首部有关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特区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昨天在深圳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上获得通过,并将从11月1日起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是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社会经济深刻变革下,根据深圳具体实际和需要出台的一部重要法规,旨在促进劳资共生双赢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该《条例》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劳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借鉴发达国家及新加坡、香港等世界先进城市劳动关系发展规律和立法经验,把握深圳劳动关系中的几个基本要素,主要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动关系中的集体协商、劳动关系协调服务与监管、劳动争议处理与救助、法律责任这5个方面的内容。该《条例》对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细化,有许多创新和亮点。

  该《条例》首次系统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规定用人单位权利有:制定规章制度、录用和管理劳动者、参加集体协商等。义务有: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者权利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和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参加工会;参与集体协商;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义务有: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等。

  同时,该《条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信用惩戒制度,让无良企业和老板付出沉重代价,起到威慑作用。其具体规定:对恶意欠薪、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政府部门给予依法处罚,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并且,五年内不允许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参加政府采购;不给予优惠政策,正在享受的优惠政策终止;不允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五年内在本市注册新的企业。

  针对因劳动争议而导致损害公共利益、损害正常的经济和生活秩序,是近年来深圳市劳动争议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该《条例》还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运输等用人单位因劳动争议出现集体停工、怠工、闭厂等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严重危害公共利益的后果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停止该项行为,恢复正常秩序。命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即为“冷静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此期限内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在此期限内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促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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