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审判法宝让法官不怕司法困扰 走出司法困境
常言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这话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看来,对法院工作具有特殊的意义:“集他人之长补己之短,聚先进的审判经验,为我所用,可以少走弯路,往往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公丕祥解释说,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弄清哪些是正确的需要坚持,哪些是不足的需要改进,发现新规律,指导新实践,对于推动江苏省法院工作的发展具有时代意义。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诉调对接、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这些被称作“法宝”的审判经验,正指引江苏的法官们走出司法困境。
法宝一: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画面】:
今年6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席上坐着一对中年农民夫妇,被告席上坐的是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吴震强。
刘建华夫妇是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紫云村农民,在2007年3月与青龙街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后,他们一直没有按约交出房屋。今年5月,常州市国土资源局委托青龙街道强制拆除房子。刘建华认为,该局违法行政给他们全家造成严重财产损失,便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刘建华夫妇不服,于是将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告上了法院。
庭后,吴震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自己第一次出庭应诉。他说,老百姓提起行政诉讼是一件很平常的事,这反映了老百姓维权意识的觉醒。同时,这对行政机关也是一种监督,对行政机关依法办事的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表示,这是今年省国土资源厅第一起行政诉讼,以后如果还被诉,他还会出庭应诉。
【审判经验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周茸萌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构建官民平等对话的平台,彰显了平等、理性的法治内涵,树立了司法权威,提升了行政机关的法治形象,不仅自上而下的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整体意识和水平,而且由外而内的促进了法院深化行政审判改革、提升司法能力、提高案件质效。
在一些基层法院的发起和推动下,2003年左右,南京下关、南通海安、苏州吴江等地党委或政府率先在江苏省建立起该项制度,在社会各界产生了强烈反响。
从2006年起,在江苏省高院的推动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被江苏省委政法委列为“法治江苏”合格县(市、区)评比的重要指标。此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全省各地迅速得到推广。
据不完全统计,至2005年底,江苏省有3个地级市的市委、市政府和10多个县(市、区)的党委、人大和政府建立了该制度;至07年底,出台专门文件实施该项制度的地级市已增加到11个,县(市、区)增加到31个。
法宝二:诉调对接
【画面】:
“法院的立案大厅与人民调解工作室面对面,不用出门,就替我这个老太婆解决了的问题,真是好啊!现在我不失眠了,胃口也比从前好多了!”
这是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成功调处一起纠纷的当事人,写给法院一封感谢信中的一段感慨。
3月8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里来了一位怒气冲冲的离休老太,因长期患病,在住院休养期间,与医生产生口角并致轻伤。老人心情郁闷,茶饭不思,病情也加重了。于是,就诉至法院要求医生赔礼道歉并承担精神损失费等20万元。
耐心听完老人的述说后,立案法官端上了一杯热茶,用通俗易懂、老人最容易接受的话语释明法理,一番劝解疏导后,老人表示接受暂缓诉讼的建议,同意先行调解。
立案庭法官马上与人民调解工作室人员取得联系,并将老人搀进了调解工作室,调解室的工作人员随即召集了医院方,经过3个小时认真细致地调解,老人的烦恼消除了,医生当场向老人赔礼道歉,还一次性补偿给老人2000元现金。
【审判经验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刁海峰介绍说,通过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一大批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得以解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据统计,2007年,江苏法院委托或邀请大调解组织协助调解的案件达3190件,调解结案2260件,调解成功率为70.8%。
同时,“诉调对接”使得大量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得以解决,分流了案件,减轻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压力,使得人民法院能够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投入更多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中。
例如,常州市钟楼区法院自2007年1月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以来已成功调解纠纷372件,约占钟楼法院同期受理民事案件数的20%。与此同时,钟楼法院2007年受理案件数比2006年下降了19%,与其他法院民事收案数大幅上升形成明显反差;今年1至5月,在常州其他基层法院收案数平均上升30%以上的情况下,钟楼法院的收案数仅上升了8%。
法宝三: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
【画面】:
姜堰市人民法院溱潼法庭2007年曾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吴某因不满被告丈夫孙某赌博的毛病,回娘家居住,并于2007年3月15日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时近清明,因本地有出嫁的女儿,只能回娘家祭祖烧纸,但不可在娘家过清明节的习俗。
因此,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被告的家人都很着急,请求人民法院在清明节前进行调解。
“此习俗可能源于对祖先的尊重,因为无论是在娘家还是在夫家,祭祖都应当全家人参加才显得家庭和睦,家业兴旺,才能得到祖先的庇佑,否则将会给两家带来不吉利。”承办法官认为,该风俗应当在案件审判中予以尊重。
2007年4月2日,承办法官召集原、被告双方以及当地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对该案进行调解,最终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和好。
【审判经验谈】:
姜堰市人民法院院长汤建国介绍,民俗习惯规则与法律规则在很多地方存在冲突。以婚约彩礼返还为例,当地的风俗习惯是“男方回女方彩礼不返还,女方回男方彩礼全返还”,这样一个规则是和国家制定法“彩礼应当返还”是不一样的。
其结果一方面是法院的裁判不能为广大群众所接受,法院裁判在老百姓那里缺乏权威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国家制定法规则和民间习惯法规则这样两套社会规则冲突的并存。
将民俗习惯引入司法,使民间的风俗习惯与国家制定法相融合,纠纷的民间解决机制与法院审判机制相衔接,当事人的习惯权利与法定权利相统一,才能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
从2004年姜堰法院将善良风俗引入司法审判以来,该院的民事案件的调撤率有了较大的提高。2005年至2007年整个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分别33.82%、41.52%、38.77%。
随着姜堰市法院等一些法院将善良民俗引入司法审判的探索,200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全省法院开展“民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研究”课题调研的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对这一课题进行调查研究的价值意义,通过调研,进一步挖掘合理、有利于司法审判的传统资源。